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通過協商、公平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三條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訂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有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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