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的信用原則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原則;完善
社會信用體系旨在規範市場經濟中的具體行為,運用機制的形式改變市場經濟領域的支付方式,讓新的交易方式替代信用市場的傳統交易方式,這種新的交易方式以市場為主體,並且能夠更健康有效地維持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前行。
民商法旨在為新的交易方式的有序運行保駕護航,並維持國家信用體系的整體環境有序而健康,以構建市場經濟中的人與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良性環境,從而維持市場經濟環境的整體和諧,因此,民商法確立的信用制度可以保障基本價值的取向朝著健康而安全的方向前行。
壹、民商法中信用原則的重要意義
在西方發達國家,信用被視為西方國家民商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了法律的保護與相應的約束。
緣於我國的發展國情,信用問題尚未被列入法律內容中,更多時候被人們看作是某種道德上的行為規範,也並未通過制度形式對其加以規範,而是通過人們的自律來完成。
我國的《民法通則》就明確指出民事活動的.各方必須遵循誠信的原則,《合同法》中也指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誠信原則,相比而言,民商法中所規定的信用原則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誠信原則旨在保障民事活動當事人的基本利益而形成的約束與規範。
在實際的民事活動中,民事活動當事人必須互相遵守合同條件,杜絕欺詐行為。
比如在供貨交易中,供貨方應與收貨方提前約定好交貨的時間以及支付的方式,供貨壹方也會對收貨方的信用水平以及購物償還能力做出相應的判斷,與之相應的,收貨方也會對供貨壹方的信用水平以及供貨能力做出判斷,從而在交易中降低各自的風險等級.
其次,民商法有關信用原則的有關表述與規定是民事活動當事人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律依據,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而信用能力可以看作是民事當事人經濟水平的評定,是民事當事人財產的組成部分之壹,所以,信用原則可以看作是民商法的基礎,信用原則貫穿著民商法制定並完善的整個過程,信用原則必須在民商法中得以體現並在具體實踐中得到應用,才能真正實現信用原則的法律價值。
二、民商法信用的主體與客體
作為壹項復雜的系統,信用體系可以依據不同的內容、對象以及性質來劃分,民商法信用是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因此,必須依據不同的信用主體來進行劃分,這樣才能在信用立法的角度層面規定其應有的權利與義務。
因此,下文從信用主體的不同來進行分析闡述,分別針對企業信用、個人信用以及政府信用分別進行分析:
(壹)企業信用
在社會經濟領域,企業的行為即是民商事各項活動,企業作為壹個整體,在民商法信用的權利與義務中既是享受者,也是承擔者。
企業依法成立,在從事民商事活動中作為壹個主體地位具有特定的權利與義務,在進行各種商事的過程中,法人的資格同時意味著能夠進入到市場中,在簽約和交易的過程中處於壹個整體的地位,其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活動,也就是說可以享用維護他人的利益與義務,同時也就得到了信用主體的資格。
企業在得到法人資格後,可以通過法人的三大制度,讓企業在運作的過程中得到相應的註意,這樣才能使公司更加的完美,沒有瑕疵。
當出現違背法人信用的時候,其法人資格就已不再具備,也就是說喪失了其信用主體的資格,或被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個人信用
個人信用又被稱為消費者信用,個人信用壹般是指商家以及金融機構在個體進行服務時,對於個體存在壹定的信用償還,當個體約定在某個特定日期進行償還時,個體就必須提供相應的信用依據。
參照西方發達國家,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中,個人信用體系無不起著了巨大的促進作用,由於西方發達國家所具備的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使得擴大了本國消費者的購買能力,從而更好地提升了商品經濟的平衡有序發展。
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個人信用消費記錄呈迅速擴張的勢頭,在這種背景下,也會伴生出壹些不良問題,因此,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也變得尤為重要。
(三)政府信用
各級政府部門被當成是國家信用的代表,在國家整體信用體系建設中肩負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某種層面上來說,各級政府部門不但被視為國家形象的代表,更在社會發展與進步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示範帶頭作用,因此,應加大政府信用體系的建設力度,為市場經濟信用體系的建立起到向導的作用。
在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之下,構建壹個持續穩定、優良的發展環境必須依托於科學性的民商法信用體系。
惟有這樣,才能夠真正滿足市場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信用要求,才能真正引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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