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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留成制度是什麽

壹、定義:

外匯留成是指企業所得外匯收入,與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分配使用後的外幣凈收入,按規定向財政機關申請辦理了外匯留成的數額。 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是國家鼓勵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支持地方生產建設,發展對外貿易的壹項重要經濟措施。

二、原因:

⒈從新制度設立外幣業務的規範內容來講,應包含外匯現匯、外匯額度等方面的管理內容;

⒉國家為鼓勵企業多創匯、多結匯、給予企業壹定的外匯支配權,實行了外匯留成制度;

⒊旅遊業屬於創匯型產業,企業涉及外匯業務較多,制度中應對這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同時,銀行制度規定,企業的留成外匯調劑收入到入稅後利潤,按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少部分用於福利、獎勵的原則使用。新制度將調劑外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三、留成外匯的分配和使用範圍:

1.貿易外匯留成

凡經批準經營對外貿易出口業務的各類外貿公司(包括專業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地方外貿公司和經批準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等,下同),其經營的出口商品(含商品和自營出口商品)在實際出口後,實行按出口商品收匯全額比例留成。

2.非貿易外匯留成

(壹)留成外匯的使用,應本著用於發展生產,改善創匯條件,調動創匯部門的積極性,增加外匯收入的原則,各單位應嚴守財經紀律,按有關規定的範圍合理使用。

(二)旅遊外匯留成應確保用於發展旅遊事業,地方由省、市、自治區的每季度計算壹次,撥交省、市、自治區計委統壹安排使用。但廣東和福建兩省對華僑旅行社經營旅遊業務的外匯收入,應按華旅外匯收入實績,分配給華旅部分留成外匯額度,具體比例由兩省計委,僑辦和華旅***同商定。中央級單位的旅遊外匯留成按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分配給友誼商店、工藝美術公司服務部和文物商店外匯留成由省、市、自治區的中國銀行每季度計算壹次。留成外匯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權歸省、市、自治區計委,用於扶植旅遊商品生產,並負責安排好內貿經營的旅遊商品的供貨計劃,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五十使用權歸各地銷售單位。

(四)其他非貿易留成外匯,除另有特殊規定外,使用權原則上歸創匯單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屬單位使用留成外匯時,憑部委局批準的文件使用;地方單位憑上級主管單位批準文件使用。

四、計算方法:

貿易出口收入的外匯按照出口收匯全額計算留成外匯。出口收匯全額是指出口結匯收人剔除歸還出口單位使用自有外匯為該筆出口代墊的運保費、傭金、賠款和銀行未扣手續費,歸還生產出口產品使用的以進養出周轉外匯本金,歸還經批準用增產產品出口收匯償還生產該筆產品所直接使用的本息後的余額。將貿易出口外匯全額按制訂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壹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將美元數額乘以國家規定的中央、地方、創匯單位的留成比例,乘積所得分別為中央、地方和創匯單位的外匯額度留成,留成幣種為美元。

留成的計算,如果批準留成外匯的單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匯的,按收人全額計算留成;對有收有支的單位,按收人減支出的凈外匯收人計算留成。各單位所收入的,除經特殊批準者外,均應將所收人的外匯全部賣給銀行,由銀行記載創匯實績,每個季度根據創匯實績計算壹次留成;對按凈外匯收入計算留成的單位,如不能按季結算出凈外匯收入,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計算留成的時間。民航、交通、鐵路、郵電、海關和保險的外匯收人集中在中國銀行總行計算留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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