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稽核與審計的***同點是,兩者都要根據國家統壹會計制度和財經法規對單位的會計核算資料進行審核檢查,都具有經濟監督的職能。但兩者的區別很大,具體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壹、行為人不同:會計稽核是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進行的,審計則是由會計機構以外的專職機構委托的專業人員進行的。
二、實施的時間不同:會計稽核壹般在會計憑證入賬前或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生成過程中進行,可以說會計稽核與會計核算工作的全過程是同步進行的,而審計工作在現實生活中主要是事後進行的。
三、範圍不同:會計稽核的對象是憑證、賬簿、報表及其它會計資料,而審計的對象不止局限於會計資料,還包括經濟活動中與審計目的有關的所有資料。
四、方法不同:會計稽核要對所有需要稽核的會計資料進行詳細的逐壹審核,而審計主要是在評價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上對會計資料進行抽樣審計,核實主要會計數據,即使全面審計也不可能對所有會計資料進行復核。
五、目的不同:會計稽核的目的是防止會計工作上的差錯和有關人員的舞弊行為,而審計的目的主要是對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評價和鑒證,在廣泛采用抽樣審計辦法的時代,審計雖然要對被審單位會計資料中的錯誤予以關註,但並不保證,也不可能保證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和舞弊。
通過以上對比分析可以看到,稽核制度是會計機構內部的壹種工作制度,審計制度則是由會計機構以外的專職機構對會計工作進行檢查和評價的壹種制度。防止會計核算中的差錯和舞弊行為是各單位的會計責任,而建立完善、有效的稽核制度是查錯揭弊的重要措施,稽核制度是實現會計工作核算與監督職能的必要保證,是加強會計監督的重要環節,它能夠及時地糾正會計核算資料中出現的差錯和發現舞弊行為,單位領導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要充分認識會計稽核工作的重要性,健全會計機構內部的監督機制,以減少會計核算中的差錯,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使會計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