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理類推,“T+1”則可以理解為當日成交的證券只可以在第二個交易日拋出,因為資金到第二天才能入帳。如果把現行的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制度改為“T+3”,投資者只能在實現交易後的第三天才能買入或拋出3天前賣出或者買入的該種股票。
對於市場來說,不同的清算制度會產生不同的市場效應。在市場資金不變的前提下,采用“T+0”制度與采用“T+1”制度相比,前者資金的流動速度要比後者快得多。在“T+0”制度下,壹筆資金在壹天內可以進出好幾次,市場交易量就會被放大。因此,在“T+0”制度下,市場的投機性比較大,風險也比較大。我國現在實行“T+1”的清算制度,對於降低市場風險具有明顯的作用。
不同的清算制度在不同的市場狀況下其作用也不同。如同樣是“T+3”制度,在“牛市”狀態下,這種制度會對市場產生“助漲”作用。這是因為投資者在“T+3”制度下易於產生“惜售”心理,怕自己在賣出壹種股票以後,3天後由於市場向好,價位上漲再也買不到這種股票。但是,在“熊市”狀態下,如果采用“T+3”制度,則會對市場產生“助跌”作用。這主要是由於投資者怕股價下跌,3天後價位可能跌得更低,因此趕緊出貨了事,而接盤的人又怕買進後被套,所以不敢輕易接盤。壹方面是出貨的人急於拋,另壹方面是想接盤的人又不敢接,由此引起“助跌”效應。
擺渡分析師老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