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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加高額獎勵,誰知道 《西南財經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發到badblueboy@foxmail.com

西南財經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適應研究生教育發展的需要,進壹步優化研究生培養結構,切實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充分調動研究生學習、科研積極性,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及《西南財經大學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校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作為學生資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用於獎勵學業成績優秀的研究生。

第三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經費來源於學校統籌的國家財政撥款、學校和培養單位的經費投入以及研究生導師的經費等多項經費。

第四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全面覆蓋基本學制期內的全日制科學學位碩士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校另行規定)和檔案轉入我校的全脫產學習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學業獎學金管理機構

第五條學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獎學金的全面管理,下達獎學金計劃指標,指導檢查獎學金的評定和落實情況。

第六條各培養單位負責獎學金的評定工作,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獎學金評定的實施辦法,並報學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學業獎學金的設置

第七條學業獎學金的設置等級及額度如下表:(單位:元/年)

類 別 等 級 比 例 學業獎學金標準(1) 實繳學費(2)

資助學費部分 生活費部分

碩士研究生 壹等 30% 10000元/年 2400元/年 0元/年

二等 40% 5000元/年 2400元/年 5000元/年

三等 30% 0元/年 2400元/年 10000元/年

備註:

(1)學業獎學金用於資助學費和研究生基本生活補助兩部分。生活費按每月發放學生。

(2)學生每年實繳學費=(年應繳學費-資助學費部分)。學費按學校要求每學年須繳納壹次。

第四章 學業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第八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行申請制度。學校根據培養單位的具體情況下達指標,研究生向其所在培養單位申請獎學金等級,由培養單位按規定進行評定。

第九條申請學業獎學金的研究生除滿足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如下條件:

(壹)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思想品德優良,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學習刻苦認真,科研能力強,學習成績優異。

(三)申請學生需在其基本學制期內。

第五章學業獎學金的評定程序

第十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行動態管理,每學年評定壹次。除第壹學年根據研究生入學考試的綜合成績確定外,其他學年根據研究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評定。

第十壹條第壹學年的學業獎學金評定在復試錄取時進行。評定時重點考察初試及復試表現,思想道德情況及科研潛力。具體評定程序為:

(壹)培養單位評定

各培養單位根據學校下達的指標分配名額,根據綜合評定的結果確定最終名單及等級,報送研究生部。

其中,推薦免試的碩士生原則上獲得第壹學年壹等學業獎學金;碩博連讀學生,進入碩博連讀階段的前兩年均獲得壹等學業獎學金,其中第壹年獲得碩士研究生壹等學業獎學金,第二年獲得博士研究生壹等學業獎學金;提前攻博學生,進入博士階段的第壹年獲得博士研究生壹等學業獎學金。

(二)研究生部和學工部***同審核

研究生部和學工部***同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審核工作組,對擬獲獎名單進行復核、備案,並將評定結果隨錄取通知書寄給考生。

第十二條第二、三學年的獎學金分別在上壹學年末評定。第二學年獎學金的評定,以研究生第壹學年的學業成績為依據。第三學年獎學金的評定,以研究生第壹、二學年的學業成績為依據。各培養單位制定本單位獎學金評定的實施細則。具體的評定程序為:

(壹)學生申請

學生根據評定要求,經導師簽署推薦意見後,向培養單位申請獎學金,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培養單位審查及公示

培養單位根據學校下達的指標,組織實施本單位獎學金評定,擬定獲獎名單並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審核工作組。

(三)研究生部和學工部***同審核

學工部和研究生部***同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審核工作組,工作組根據培養單位的指標及學生表現對名單進行審核,確定獲獎名單及等級。

第十三條學校將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開展評選工作。學生若對評定結果有異議,可向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訴。培養單位答復後,學生若仍有異議,可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審核工作組提出申訴,工作組經過審核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學業獎學金的發放

第十四條學校發放研究生生活費和研究生繳納學費等時間,按財務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保留學籍的研究生按其錄取時確定的等級,自其恢復學籍時起發放學業獎學金。

第十六條研究生若出現以下情況,學校可以暫停或終止向其發放學業獎學金:

(壹)出國留學半年以上的學生,離校期間暫停發放,回校辦理相應手續後予以恢復。

(二)申請休學的學生,休學期間暫停發放,辦理復學手續後予以恢復。

(三)未按時繳納學費的學生,暫停發放,須其繳納全部學費後恢復。

(四)中途退學的學生,退學後終止發放。

(五)嚴重違紀,受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的學生,終止發放。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2010級研究生開始實施。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研究生部和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