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合約的商品品種、交易單位、合約月份、保證金、數量、質量、等級、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條款都是既定的,是標準化的,唯壹的變量是價格。期貨合約的標準通常由期貨交易所設計,經國家監管機構審批上市。期貨合約是在期貨交易所組織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而價格又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廳裏通過公開競價方式產生的;國外大多采用公開叫價方式,而我國均采用電腦交易。期貨合約的履行由交易所擔保,不允許私下交易。期貨合約可通過交收現貨或進行對沖交易來履行或解除合約義務。最小變動價位:指該期貨合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又稱漲跌停板)是指期貨合約在壹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期貨合約交割月份:是指該合約規定進行交割的月份。最後交易日:是指某壹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壹個交易日。期貨合約交易單位“手”:期貨交易必須以“壹手”的整數倍進行,不同交易品種每手合約的商品數量,在該品種的期貨合約中載明。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是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價格。合約交易價格包括開盤價、收盤價、結算價等。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麽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麽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未平倉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