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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2008年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工作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17:14 來源:教育部
教學廳[2007]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試點高等學校:
為做好2008年部分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壹、提高認識,積極探索高水平大學自主選拔錄取模式
開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是深化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加快優秀及各類創新人才選拔培養的重要舉措。要通過自主選拔錄取改革,切實選拔綜合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和潛質的人才,推進素質教育深入實施,促進高水平大學建設。各試點高校要高度重視,結合本校辦學目標和專業特色,精心組織,嚴格實施,確保制度措施、經費支持、監督保障落實到位。
二、招生高校和計劃
開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由教育部確定。2008年有資格進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有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68所(名單見附件壹)。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招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其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5%。生源較好的試點高校可適當擴大自主選拔錄取人數並報我部(高校學生司)備案。自主選拔錄取計劃按我部有關生源計劃編制工作要求列入“其他類”部分。
有免費師範生招生任務的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計劃應主要招收免費師範生,以進壹步提高免費師範生質量。
三、招生程序及要求
1. 試點高校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自主選拔錄取實施方案,並納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進行自主選拔錄取宣傳,要完整、規範、準確,避免產生歧義或誤導考生。
2.符合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條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學或專家推薦,也可本人自薦,須向試點高校提供其在高中階段德智體美發展情況以及獲獎、特長等證明及寫實性材料(高中新課程實驗省區應提供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材料)。
3.試點高校在確定可以參加本校組織的相關測試的生源範圍時,要向高中新課程實驗省區適當傾斜;要向紮實推進素質教育的地區或中學適當傾斜;要向在創新實踐或學科專業方面表現突出的考生適當傾斜。
4.試點高校進入中學開展有關招生活動前要取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支持,自行組織的文化測試、面試等測試時間不得早於2008年1月1日。試點高校要將自主選拔錄取、保送生以及其他特殊形式招生的文化測試、面試等工作統籌協調。
5.試點高校組織專家組,按照自主確定並經公示的條件和考核辦法,對推薦的考生材料進行審查,並在進行面試等相關測評、考核後,提出候選人,試點高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核後確定入選考生名單。
6.試點高校須將入選考生名單及時通知考生所在中學,並報送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相關單位負責分別在考生所在中學、試點高校網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級招辦信息發布平臺上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3月31日前,試點高校須按有關要求(報送信息格式見附件二)將經公示的入選考生數據庫上傳至我部“陽光高考”平臺()。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於4月5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核對、補充、確認考生號等有關報名信息。我部將於4月15日在“陽光高考”平臺集中公示所有試點高校的自主選拔錄取入選考生名單。
7.入選考生應參加全國統考,並根據先期考核和公示的試點高校的要求填報誌願。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可將入選考生填報試點高校誌願時間安排在高考考試前,並應將入選考生電子檔案先於試點高校所在批次錄取開始前投給有關高校。
8.入選考生統考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區、市)確定的與試點高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省級招辦應向考生選報的試點高校投檔,試點高校對通過先期考核和公示、統考成績符合要求的考生進行錄取。試點高校在向有關省級招辦提交擬錄取自主選拔考生名單時,須對相應考生標註“自主選拔”錄取類型。
9.已開展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滿三年且管理規範嚴格的高校,對審查、測試中在創新實踐或學科專業方面表現突出的少數特別優秀的入選考生,可參考其高考成績、中學學業及綜合素質等情況決定是否向省級招辦申請破格投檔予以錄取,並報我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10.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將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的考生名單通過本省級招辦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公布;試點高校須及時將自主選拔錄取的考生名單在本校網站上公布。錄取工作結束後,試點高校應將自主選拔錄取有關統計數據及工作總結於2008年9月1日前報我部(高校學生司)。
11.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類型招生按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試點高校要加強科學研究,不斷改進和完善學校測試、面試等內容與方式,突出對學生能力和創新精神的考核,註重對中學推進素質教育的導向性,嚴格考務管理,完善自主選拔錄取學生自入校至畢業的跟蹤評價機制。
五、各省級招辦、有關中學和試點高校要相互配合,各盡其責,認真把好招生過程每壹關,加強紀檢監督,確保試點工作條件明確化、程序規範化、辦法公開化和錄取結果公示化。對違反有關規定或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壹經查實,責任屬招生學校的取消其試點資格,屬推薦中學的將在試點高校及所在省(區、市)範圍內予以通報,屬學生本人的取消其自主選拔錄取資格並記入考生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附件:壹、2008年進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名單
二、獲得自主選拔錄取資格的學生信息數據庫結構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七年十壹月二十二日
附件壹:
2008年進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名單
北京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清華大學 北京交通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北京理工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 北京化工大學
北京郵電大學 北京林業大學
北京中醫藥大學 北京師範大學
中央財經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南開大學 天津大學
大連理工大學 東北大學
大連海事大學 東北師範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復旦大學
同濟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
華東理工大學 東華大學
華東師範大學 上海外國語大學
上海財經大學 南京大學
東南大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南京理工大學 中國礦業大學
河海大學 江南大學
南京農業大學 中國藥科大學
浙江大學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廈門大學 山東大學
中國海洋大學 武漢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武漢理工大學 華中農業大學
華中師範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湖南大學 中南大學
中山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
重慶大學 西南大學
四川大學 西南交通大學
電子科技大學 西南財經大學
西安交通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長安大學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