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其工資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協商壹致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和福利與工作崗位、工作能力、績效考核、加班時間、雇主補貼等有關。
關於全年職工平均工作時間及工資折算的通知
壹、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報酬,即在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國家規定的11法定休假日。因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關系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時薪: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二月= 21.75天。
二、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有兩種途徑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勞動監察;
2.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未簽訂勞動合同後的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如果解除勞動關系是基於未支付工資,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壹)勞動關系確認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