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2、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3、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4、未經批準或者經批準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5、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6、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7、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8、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9、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10、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1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12、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13、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14、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15、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16、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17、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18、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19、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20、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2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22、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
23、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24、其他可能侵害公***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25、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26、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27、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28、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29、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30、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31、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32、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
33、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34、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35、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36、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37、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38、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39、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