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財經新聞 -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變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變

(1)賦稅制度的沿革

①春秋初稅畝

從春秋末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魯國開始實行“初稅畝”。規定不論公田(井田)和私田,壹律按實際畝數征稅。這是我國征收土地稅的開始。它承認私田合法,這就承認了私田主人對土地的所有權。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②秦漢賦稅:編戶制度

政府把農民編入戶籍(稱為編戶),實行按編戶征收租賦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國家征收賦稅和征發徭役、兵役的依據。編戶齊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農民的負擔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

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兩漢賦稅制的主要內容是“租”和“賦”兩項。租是土地征收的稅額,賦以丁計,包括算賦、口賦。算賦是對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口賦是專對兒童征收的人頭稅。

影響:A漢代統治者輕徭薄賦,迅速恢復發展了社會生產;B加劇了土地兼並,引發了階級矛盾和社會危機;C少地或無地的農民為逃避難以負擔的賦役,或托庇豪門,加強了豪強地主的勢力,或淪為流民,成為社會動蕩不安的重要因素。D大量的編戶齊民從政府的戶籍中消失。加劇了國家的財政危機。

③隋唐租庸調制

租庸調制開始實行於隋朝,唐朝進壹步加以完善。

目的:緩和階級矛盾,保證封建剝削,鞏固封建統治

指導思想:輕徭薄賦

內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定量的谷物);調是人頭稅(交納定量的絹或布);庸是納絹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納絹或布代役,隋有年齡限制,唐無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

特征:“庸”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作用:A以庸代役,壹方面農業生產時間較有保證,另壹方面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勞動積極性也相應提高。B農民負擔相對減輕,有利於社會經濟穩定發展。

唐前期從“貞觀之治”到“開元盛世”,歷時壹百年繁榮局面的出現,正是實行租庸調制和均田制的結果。同時也促使開墾荒地;C保障了政府賦稅收入,鞏固了府兵制。D由租調制到租庸調制的轉變,標誌著對勞役地租這種最落後的賦稅形式的否定,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

④唐中後期兩稅法。

原因:唐朝後期,由於土地兼並嚴重,政府手裏無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也無法維持,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唐德宗即位後,宰相楊炎建議改革賦稅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頒布兩稅令,實施兩稅法。

目的:政府為解決財政困難增加稅收,改行兩稅法。

內容:A課稅對象:由過去的主戶擴大到客戶,並對商人重新規定稅率。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變化及其人身依附關系的相對減輕。

B征課內容:將各種名目的賦稅統壹並到戶稅和地稅這兩稅中。

C課稅標準: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田畝交納地稅,取消租庸調和雜稅、雜役。D征課時間:分為夏秋兩季,相對集中並節省了征收時間。

F征課原則:“量出以制入。”兩稅法提出,國家根據財政支出確立每年全國總稅額,然後攤派各地征收。

這種量出為入的原則可以說是創我國預算原則之先。特點:以資產和土地的多少作為納稅標準,即以資產稅取代自戰國以來的人丁稅。

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改稅丁為稅產,這符合土地集中和貧富升降的社會現實。兩稅法替代租庸調,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發展的結果,奠定了唐後期至明中葉中國古代賦稅的基礎。

作用:A兩稅法統壹了稅制,這樣既簡化了征課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確定,保證了國家財政稅收;從制度上避免官吏亂攤派的可能。

B改變了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惟資產為宗,放松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C擴大了征稅面,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擴大了稅源,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

D兩稅法按照各戶的貧富程度確定征稅標準,較為公平。

E兩稅法是賦稅制度史上的轉折點,它標誌著征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漸過渡到以土地財產多少為主,是我國賦稅制度的壹大變革和進步。

局限性:①土地兼並不再受限制,越來越嚴重,激化了階級矛盾;②大地主隱瞞財產,轉嫁賦稅,政府又增加許多苛捐雜稅,農民負擔更加沈重。

⑤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

內容:王安石變法實行募役法規定官僚也要交納役錢,實行方田均稅法,清查隱瞞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壞平均賦稅,使官僚地主無法逃避賦稅。後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對被廢除。

特征:交錢代役;清查隱瞞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稅。

實質:納錢代役和按畝征稅。

⑥明後期張居正的“壹條鞭法”

背景:是明朝中後期商品經濟發展和土地集中、階級鬥爭的產物。

目的:為保證政府財政收入;化繁為簡、平均賦役,

內容:A賦役合並: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並為壹條”,B折成銀兩,C部分“攤丁入地”:把從前按戶、丁征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

意義:A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制,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統壹了役法,納銀代役的規定,簡化賦稅名目和征收手續,是我國封建社會賦役史上的壹件大事。

B它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的勢力,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弛,有利於生產的發展;

C賦役統壹征銀的辦法,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適應了明中葉以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對豪強漏稅有壹定限制作用。

結果:雖然由於大地主的反對,不久就停止實行,但改用銀兩收稅的辦法卻保留下來。

⑦清前期實行攤丁入畝,征收地丁銀。

原因:①舊的賦稅制度使農民負擔過重,影響社會安定,而且人頭稅使隱蔽人口現象嚴重,影響國家財政收入;②賦稅制度不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③1712年規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為攤丁入畝提供了條件。

內容:雍正初年實行地丁合壹,開始了單壹的土地標準征稅,正式廢除了人丁稅。地丁合壹又叫攤丁入畝,丁隨地起,即把丁銀全部攤入地畝中征收。

攤丁入畝的實行有助於封建國家稅收的穩定,標誌著延續了數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它簡化了稅收原則和手續,把土地多少作為收稅的惟壹標準,改變了賦役不均的嚴重情況,從而調整了封建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擴展資料

賦稅,以壹定的貨幣量表現則稱之為稅金。它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法定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壹種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它屬於分配範疇,體現著壹種特殊的分配關系。

賦稅指田賦及各種捐稅的總稱,依照法律或習俗征收的款項,尤指應付給政府的費用。如:唐韓愈《潮州祭神文》之二:“農夫桑婦將無以應賦稅繼衣食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