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必須在美國。
申請人必須在美國才能申請綠卡。雖然申請時不需要提供該人在美國的證據,但應保留相關證據,如I-94表格、護照和簽證復印件,以供移民驗證。因為人們只能在美國申請綠卡,所以分居的夫婦壹般不能同時申請。例如,丈夫在美國工作並通過專業移民申請綠卡,而妻子仍然居住在美國境外。妻子不能和丈夫同時申請。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應該在獲得綠卡後立即申請所謂的I-824,即要求批準其綠卡的相關移民局通知美國海外領事館允許妻子以綠卡身份與丈夫團聚。如果丈夫向美國移民局地區中心申請綠卡,該中心將直接批準他的綠卡,丈夫應立即將申請發送到I-824。如果中心將其綠卡申請轉移到當地移民局,丈夫應該在面試時立即申請I-824,這可以節省大量時間。需要註意的是,夫妻先結婚,丈夫後拿到綠卡。在這種情況下,妻子不需要根據所謂的時間表等待很長時間才能申請綠卡。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果丈夫在獲得綠卡後結婚,他提出了所謂的親屬移民第二優先申請,這需要等待很長時間,但結婚後獲得綠卡,申請是壹次跟隨加入,因此無需等待時間表。因此,在獲得美國綠卡後,如果您為配偶申請綠卡,則壹定不能申請I-130,而是I-824。
上述規定也適用於21歲以下在海外的未婚子女。
2.申請人必須合法入境並保持其合法身份。
壹般來說,在美國申請綠卡,申請人必須持合法簽證入境,並在居留期間保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
影響合法非移民身份的情況通常是逾期居留和非法工作。F-1的學生如果未能參加全日制課程,將被視為失去學生身份。H-1工作簽證持有者如果失業或未能獲得足夠的* *,也將被視為逾期居留。在這種情況下,以職業移民或親屬移民的形式申請綠卡是不可能的。妳只能離開美國,在海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申請人逾期居留超過180天,則在離開美國後三年內不得再次進入美國;逾期居留壹年以上者十年內不得入境。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即其父母、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對於這些人來說,只要他們合法入境,即使他們未能保持合法身份或曾非法工作,他們仍然可以在美國申請綠卡。只是在等待綠卡期間不要離開美國,即使申請了所謂的“提前假釋”也不要貿然離開美國。因為壹旦妳離開這個國家,妳可能會在三年或十年內被限制再次入境。此外,如果符合所謂的245I法律條款的保護,即使您非法入境、逾期居留和非法工作,您仍然可以在美國申請綠卡。245I的法律條款非常復雜。我當時寫了壹篇詳細的介紹文章,發表在《世界日報》上。感興趣的讀者可以來信索取。簡而言之,任何在2001年4月底之前申請了親屬移民或職業移民甚至工作許可的人,只要符合移民條件,都可以繳納1000美元的罰款並申請美國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