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符合畢業條件,德育、智育、體育成績優良,較好地掌握本學科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普通本科學生,未受過留校察看及其以上處分者,考試及其它學術活動誠實守信,無作弊記錄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因考試舞弊或其它違反校紀校規行為受到留校察看處分或兩次記過處分的;
2、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平均學分績點低於2.0的(母語不是漢語的少數民族學生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平均學分績點低於1.8);
英語類專業學生的專業四級考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非英語專業大學外語綜合成績未達60 分者(其中涉外專業、雙語實驗班以全國大學外語六級考試成績作為大學外語等級考試成績,非涉外專業以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成績作為大學外語等級考試成績,各專業納入大學外語綜合成績計算的課程以專業培養方案為準);
3、校學位委員會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
第四條 學士學位審查及授予程序:
1、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在每年五月底之前,按學位授予條件審查學生的學位資格,並將擬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及材料報教務部審核;
2、教務部將擬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的名單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3、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對決定授予學士學位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 學生畢業時未獲得學士學位的,不得再申請授予學位。
第六條 學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或兩次記過處分後被評為校級優秀學生(含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優秀學生幹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本人於畢業當年5月底之前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授予程序進行審查,報校學位委員會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