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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財經大學胡東飛

打了壹個長電話後出來

跌跌撞撞壹年半的“醉駕入刑”終於有了結果。2011 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高票通過,並於2011年5月25日起施行。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只有在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必須給予刑事處罰。“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事故後處罰”的方式。不管有沒有後果,只要存在危險駕駛行為,都會受到刑事處罰。

有利於打擊酒駕

長期以來,酒駕和市區飆車壹直是公眾深惡痛絕的兩大“殺手”。近年來,因酒駕、飆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案件不斷沖擊著公眾的神經。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李井泉案和杭州“70碼”事件仍令人記憶猶新。如何從立法層面對這些危險駕駛行為進行處罰,成為司法機關和公眾眼中的最佳方法。

事實上,“醉駕有罪”壹直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在審議階段,不時聽到“醉駕罪過於嚴厲,對公務員不公平”的說法,理由是公務員壹旦被認定醉駕,將面臨開除公職的處罰。由於我國現行刑法中已規定了交通肇事罪,有人也再次質疑醉酒駕駛罪。對此,廣州日報評論稱,雖然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只有在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給予刑事處罰。因此,在實踐中懲治這種危險駕駛行為時,往往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定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指出,醉酒駕車致人重大傷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立法的缺失使得法律難以對酒駕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犯罪作用,因此不得不停留在“處罰壹起”的情況下。這次的“危險駕駛”定罪,改變了“事故後處罰”的方式。不管後果如何,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就會受到處罰,這凸顯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更有利於打擊酒駕、減少酒駕。

縱觀世界各國,針對酒駕、飆車等社會問題,普遍的做法是通過立法來預防問題。例如,在美國,壹旦被發現“酒駕”,他們將被拘留和監禁,而更重的可被判處1年監禁;在新加坡,酒後駕車的慣犯甚至可能面臨最高10年的監禁...

多數車主支持“醉駕入罪”

據成都商報報道,在壹項針對成都50名市民的調查中,共有41名市民明確表示支持刑法修訂新規定,希望以更嚴厲的手段打擊酒駕;六名公民明確反對使用刑事處罰過於嚴厲,對意外犯錯的人不公平;另有三人表示可以理解,但並不樂觀。至於實施效果,大多數人持保留意見。

朱先生是壹名大學研究員。他有8年的駕駛經驗,沒有飲酒習慣。他認為,對酒駕的處罰必須拿出真正具有威懾力的處罰方法,而且必須嚴厲打擊。劉先生是壹名公務員,有六年的駕駛經驗。他還認為,“酒後駕車不能不使司機和行人感到不安全。”也有壹些市民對此表示反對。任先生是壹名建築設計師,有八年駕齡,無飲酒習慣。他認為只增加壹項罪名不會有效。如果醉駕成為刑事處罰,將由法院判決,執法成本將很高。李老師是壹名教師,她認為把酒後駕車的人視為罪犯太過分了。如果沒有後果,法院會判他死刑,這對他未來的生活沒有好處。

記者隨機采訪佛山部分車主發現,除個別受訪公務員認為量刑過重、直接影響前途外,對“醉駕入刑”的支持率高達90%以上。壹項大型門戶網站調查也顯示,對“酒駕入刑”的支持率高達88.3%,只有8.2%的人反對。

許多車主承認他們的體檢報告不理想,不適合飲酒。“確信”可以作為日後飲酒的良好擋箭牌。“酒文化再流行,也不能強迫別人犯罪。”不少“不貪杯”的車主為此歡呼雀躍。

期待更詳細的規則。

在解讀新規時,佛山資深律師徐玉發表示,與之前相比,醉駕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以扣留、暫扣駕駛證3~6個月罰款500 ~ 2000元的處罰,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了醉駕的違法成本。不過,徐玉發表示,關於刑法修正案中對飆車行為的處罰仍存在諸多爭議。什麽樣的情況屬於“追逐競駛”,什麽樣的情況屬於“惡劣”等。,預計還會有更多的細節,例如量化違反速度和私人空間的行為。否則,將很難界定賽車的刑事拘留。

四川大學刑法學教授魏東表示,醉駕壹旦定罪,就涉及到執行問題,而執行又涉及到判決問題。如何界定判斷的標準?這涉及許多具體問題,在實踐中並不實際,許多程序需要改進。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東飛也指出,在實踐中,酒駕司機太多了,證據不固定,沒有辦法處理。酒後駕車的定罪可能會阻止司機並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這只是壹廂情願的想法。另外,酒駕壹旦產生危害結果,適用交通肇事罪還是酒駕罪?這會給司法處理帶來很大的麻煩。此外,長期醉酒駕駛的人是否構成累犯也是壹個問題。

當前,酒駕、飆車、惡意欠款等行為越來越容易發生,其社會危害性也在逐步擴大。在此背景下,依法保障民生既是時代的需要,也是法治保障民生的應有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駛、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入罪,並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留、罰款。與此同時,人們呼籲已久的“惡意拖欠工資”也被定罪。

經過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備受爭議。最終,通過投票廢除了13項經濟非暴力犯罪,並增加了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酒駕和賽車等新罪行。壹方面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法律原則,另壹方面也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現代化特征。

毫無疑問,我國刑法在實際執行中存在“死刑過重、無期徒刑過輕”的問題,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這也符合逐步減少死刑的大趨勢。然而,減少死刑並不意味著降低法律的尊嚴和門檻。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它能夠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實際情況隨時作出調整。當前,酒駕、飆車、惡意欠款等行為越來越容易發生,其社會危害性也在逐步擴大。法律對此的漠視實際上是壹種間接的縱容。在此背景下,將酒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拒不支付報酬、惡意拖欠工資等行為正式入罪,既是時代的需要,也是法律保障民生的應有之義。

長期以來,酒駕和市區飆車壹直是公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近年來,因酒後駕駛和賽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案件頻繁發生。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李井泉案和杭州“70碼”事件仍令人記憶猶新。如何處罰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司法界和社會公眾壹直呼籲從立法層面解決。在世界各地,酒後駕車和賽車也是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通常的做法是通過立法來防止問題的發生。例如,在美國,壹旦被發現“酒駕”,他們將被拘留和監禁,而更重的可被判處1年監禁;在新加坡,酒後駕車的慣犯甚至可能面臨最高10年的監禁...

雖然我國現行刑法中有交通肇事罪,但只有在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給予刑事處罰。所以在懲治這種危險駕駛行為時,我們往往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定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指出,醉酒駕車致人重大傷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立法的缺失使得法律難以對酒駕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犯罪作用,因此不得不停留在“處罰壹起”的情況下。這次的“危險駕駛”定罪,改變了“事故後處罰”的方式。不管有沒有後果,只要存在危險駕駛行為,都將受到處罰,這凸顯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更有利於打擊酒駕、減少酒駕。

事實上,醉駕定罪也是在相當大的壓力下通過的。在審議階段,不時聽到“醉駕罪過於嚴厲,對公務員不公平”的說法,理由是公務員壹旦被認定醉駕,將面臨開除公職的處罰。且不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務員也不享有法外之恩的特權,以被不公平開除公職為由質疑醉駕罪,在某種意義上就是阻礙法律與時俱進。這種法律邏輯是最可怕的。從這個角度來看,醉駕犯罪反映的不僅僅是法律的進步。

任何時代的規律都不能脫離實際。根據新的社會形勢及時調整法律,是法制時代的文明體現。期待接下來的司法解釋能為新增加的危險駕駛罪和惡意拖欠工資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