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財經委員會承擔市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日常具體工作。第四條 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市級預算,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市級預算的調整或變更,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公***財政體制,實行部門預算,逐步建立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方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市級預算、決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和相關決議;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級預算調整方案、變更方案、預算的執行情況及決算;提出對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監督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撤銷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市級部門(以下簡稱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做到從預算編制、預算下達、資金撥付到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市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
市審計部門對本級及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實行審計監督。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並可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定程序,就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預算變更和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研究處理並及時給予答復或接受質詢。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和決算的決議、決定的行為,有權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市審計、監察部門檢舉、揭發和控告,並受法律保護。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為檢舉、揭發、控告者保密。第二章 預算編制的審查第二章 預算編制的審查第九條 預算編制要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市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確保重點,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第十條 市級預算草案應在預算年度前編制完畢。
市級各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本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工作。
部門預算應當綜合預算內資金及預算外資金編制。預算收入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預算支出主要包括人員經費支出、公用經費支出、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支出、其他支出。第十壹條 在市級預算編制過程中,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有關市級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收支初步安排、預算編制中的重大項目變化、預算定額標準變化以及可用財力等方面的情況。
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對市級預算草案編制情況、重點收支項目進行調查,對部門預算的編制情況進行抽查。第十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四十五日前,市財政部門應將市級預算的初步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
市級預算的初步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和市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表,市級各預算單位收支表,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幹重大收支項目表,按類別劃分的財政返還或補助下級支出表,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財經委員會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稅務、統計等相關部門匯報情況並提供相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