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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規範國有資產監督工作,有效發揮國有資產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中發〔2017〕33號)和《中***青海省委關於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實施意見》(青發〔2018〕34號)要求,依據監督法、預算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省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承辦省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具體事宜。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所有人、出資人職責和監督管理職責的省內、省外和境外全部國有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含金融企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國有自然資源資產。

企業國有資產(含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其中,金融企業是指省屬及省以下地方金融企業。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指法律規定的國家擁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要區分各類國有資產不同情況,堅持清產核資、突出重點、先易後難、穩步推進。第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應當符合以下目標要求:

企業國有資產(含金融企業)監督管理,突出國有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更好服務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突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監督管理,以自然資源調查、資產確權登記、資產評估和產權交易、有償使用、收益處置和分配等為重點,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文明建設。第二章 報告編制第二章 報告編制第六條 國有資產報告按公歷年度編制,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為基礎。第七條 國有資產報告數據以年度會計核算與統計為基礎,納入年度報告的數據和信息,必須確保完整、真實、可靠、可核查。各類國有資產基礎數據收集布置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執行。第八條 建立國有資產報告分工機制。財政部門負責牽頭匯總編制國有資產綜合報告、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專項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專項報告,國資監管部門牽頭編制地方國有企業資產專項報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利等相關職能部門***同負責編制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專項報告。各相關部門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國有資產現狀及管理情況。第九條 建立國有資產子報告機制。按照現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各相關單位根據任務分工,分別編制其監管資產子報告,全面、詳實反映各類資產的監督管理情況,並及時將子報告提交專項報告牽頭部門,供其編制完成專項報告。子報告作為專項報告的附件,每年由專項報告牽頭部門與專項報告壹並提交省財政部門,匯總編制完成國有資產綜合報告。第十條 國有資產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包括報告正文、附件及編報說明等。

綜合報告正文主要包括納入報告的資產範圍及規模、國有資產年度運營情況、監督管理情況、年度重點報告事項、上年度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等。綜合報告附件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立法及政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重要指標分析表、各類國有資產專項報告及子報告、相關資產報表等。

專項報告正文主要包括納入專項報告的資產範圍及規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運營情況、重點報告事項、上年度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等。專項報告附件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立法及政策、管理體制、主要財務指標分析表、相關部門提供的國有資產子報告、有關資產報表等。編報說明包括指標術語解釋、有關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