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第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可舉行。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如果妳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妳必須請假。第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在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全體會議決定。第六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和議程草案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機關。
對列入會議議程草案的有關問題,可以在會前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進行調查研究,寫出調查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第七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旗長、縣長、市長、區長或者副旗長、副縣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列席會議。
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列席會議。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者有關工作報告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第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提出的重大事項和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交有關部門辦理,有關部門應當限期報告辦理結果。第三章議案和審議第十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法律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十壹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提出議案的理由,並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第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或者法規案提出機關應當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任免案,由提出任免案的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審議任免案時,提請任免案的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介紹被任免人的基本情況,說明任免理由,回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對議案的說明。
提出議案的機關的負責人或者提案人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對議案作說明或者補充。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律案時,如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全體會議同意,暫不付表決,交有關的工作委員會調查研究,並向常務委員會下次會議或者以後的會議提出報告。第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若幹人組成,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第四章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的工作報告,經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旗長、縣長、市長、區長簽署並在會上作報告,或由副旗長、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在會上作報告,或委托委、辦、局負責人在會上作報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作工作報告,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列席會議作報告。
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指定專題,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