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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壹次性安家費

青島壹次性安置費博士生654.38+0.5萬元,碩士生654.38+0萬元。2065.438+08年6月6日及以後,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首次創業並購買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唯壹商品房的國內普通高校可招收全日制研究生,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歸國研究生可在青島人才網報名。

_補貼標準

每個博士生654.38+0.5萬元,每個碩士生654.38+0.5萬元,壹次性給。

_適用範圍

(1)2065 438+2008年6月6日及以後,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首次創業並購買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唯壹商品房的國內普通高等學校招收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歸國研究生。

(2)2020年4月20日(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通知發布之日)及以後,畢業後三年內在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和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以下簡稱“兩區”)首次就業創業的外籍、港澳臺研究生。

_補貼條件

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博士研究生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不含),碩士研究生年齡在35周歲以下(不含),以申請時的實際年齡為準。

(二)申請人必須是研究生並取得相應碩士或博士學位,具有本市戶籍(在“兩區”就業創業的外地及港澳臺高校研究生不受戶籍限制)。

(三)在本市的各類企業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必須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在青島創業,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個體工商戶必須註冊1年及以上,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申請人須由用人單位或創業主體累計繳納城鎮從業人員社會保險12個月,包括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城鎮從業人員社會保險的無業個體工商戶負責人。

(4)申請人須在2018年6月6日及以後購買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唯壹商品住宅(購房時間以網簽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或證明的時間以未網簽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其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須完成預告登記,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購買二手商品房的,必須取得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書。申請人未婚的,所購商品房必須是青島市唯壹商品房,產權歸申請人壹人所有;申請人已婚的,所購商品房為青島市夫妻唯壹商品房,產權歸申請人或配偶單獨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

(5)安家費每人只能享受壹次。申請人夫妻雙方有條件同時申請安置費的,可以分別享受。

(六)申請人已享受本市引進優秀高層次人才購房落戶的,不再享受博士後安置津貼;申請人已享受安置費的,在申請上述補貼時,按照高者優先的原則予以扣除;已享受研究生住房補貼的申請人或符合安置費申請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安置費,已申請的住房補貼從安置費中扣除;已購買青島產權式人才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及其配偶,不再享受安置費;已分配租賃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及其配偶,應在申請安置費前退出。

_申報入口

青島人才網官網點擊進入。

_申請流程

(壹)學歷確認

申請人登錄青島人才網點擊進入官網進入“青島人社學術信息采集”平臺,根據提示填寫相關信息。其中,國內高校畢業生上傳教育部學歷文憑電子註冊備案表、畢業證、學位證和就業報到證原件照片,境外學生上傳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證書。由各區(市)畢業生就業部門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薛鑫)等全國性學歷信息查詢平臺,對畢業生的學歷進行確認。驗證結果由“青島人才”微信官方賬號反饋。

(2)個人聲明

應聘人員可通過青島人才網申請進入官網,或到用人單位或創業主體註冊地所在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網上申請,申請人須登錄青島人才網,進入“青島市創新創業安置費申報”模塊錄入相關信息,並對提交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承諾。現場辦理的,申請人持本人配偶身份證、房地產權屬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結婚證等材料到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窗口辦理。申請人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外繳納社會保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無法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當地社保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繳納相關材料。

(三)審核和簽發

1.申請人提交申請後,用人單位或創業主體註冊地所在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從次月第壹個工作日起通過系統進行網上核查。無法進行網上核實的,申請人將根據審核時間的要求,帶著材料進行現場審核。

2.不動產登記、享受青島市產權式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信息,由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全國或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進行核實比對;系統無法核實或者對申請人不動產登記有疑問的,由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核實認定。

3 .經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通過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官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補貼資金到賬後,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發放到申請人手中。

_其他事項

(壹)首次就業時間以申請人獲得最高學歷後首次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為準;首次創業時間以申請人獲得最高學歷後首次在青島設立經營實體的時間為準。申請人同時有就業和創業記錄的,以申請人取得最高學歷後在青島就業或創業的最早時間為準。

(二)在“兩區”就業創業的外籍及港澳臺高校畢業生,由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或創業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申請人護照首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決定書、港澳臺居民工作居住證或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大陸通行證)、學歷學位相關材料。經“兩區”相關部門核實,符合申請條件的,資金直接撥付給申請人。具體辦理程序由“兩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本通知自2026543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別負責解釋。此前相關政策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關於印刷和分發

通知》(青人社規[2065 438+09]8號)、《關於青年創新創業青年人才壹次性安置費申請和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規[2065 438]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