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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險對航空航天的保險金額是多少?

是啊,但是...

神舟六號的兩名宇航員都投保了人身保險,但與國際慣例不同的是,保險公司沒有與再保險公司簽訂再保險合同。這項保險業務因此被同行指責違反了保險行業規則。

神舟六號飛船的安全返回並沒有驅散關於神舟六號宇航員保險的迷霧。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和太平洋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均宣布為“神舟六號”兩名航天員開展了人身保險。同時,中國再保險控股集團(下稱中再集團)指出,中國人壽在這壹保險中違反了保險規則。

中再集團為何會有上述指責?為什麽涉及神六的保險業務只有人身保險,沒有神六的直接財產保險?

未再保險

10 10月12日,即“神舟六號”發射當天,中國人壽向外界宣布,作為“神舟六號”發射的唯壹壽險承保人,中國人壽為航天員設計了壹份特殊的保單。保險單是壹個“壹攬子”計劃,涵蓋發射前和發射後的整個過程。

然而,就在同壹天,CPIC還宣布,CPIC已經為神舟六號的兩名宇航員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險,並為神舟六號的長卷《和平頌》投保了財產保險。

《金融時報》獲悉,中國人壽是法律意義上的合法保險公司。因為太保的保單上沒有被保險人的簽名,也就是兩名宇航員。與此同時,負責神舟六號飛船的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表示,他們只與中國人壽簽署了保險協議。

此前,銀保監會公布,神州六號的保險金額為654.38+00萬元。

令人意外的是,這654.38+00萬元並沒有按照國際慣例進行再保險。

商業保險的國際通行做法是,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的基本條件達成壹致後,由保險經紀人與再保險公司聯系,由直保公司與再保險公司簽訂再保險合同。

神舟六號宇航員投保的過程顯然與此不吻合。

記者了解到,在神舟六號發射前,中再集團曾就航天員再保險問題與中國人壽聯系,中再集團覺得“中國人壽不太願意”;最終,中再集團因再保險金額太小,只有20萬元,沒有與中國人壽達成任何意向。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副總經理李解釋稱,“根本沒有考慮再保險”。在李看來,中國人壽可以承擔此次推出的風險,沒有必要進行再保險。

與其他保險相比,航天保險被稱為“三高”,即風險最高、費率最高和科技含量最高。不申請再保險意味著風險無法有效分散,壹旦出現問題,保險公司只能獨自承擔巨額賠償。

壹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只有在經營不穩定、償付能力有問題、無法完全承擔風險時才會考慮再保險。

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國人壽凈資產達700億元,償付能力是銀保監會規定的2.89倍。這正是中國人壽的牛氣所在——“即使發生意外情況,我們也能承受,而且不會影響公司運營”。

與此同時,中再集團相關人士還指責中國人壽違反了中國的保險法律法規。該保險的保費由中國人壽捐贈。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保費必須由被保險人或相關組織支付。

中國人壽的解釋是,“神六”是壹個特例。

非市場運作

或許,中仔集團的這壹指責與未能共享“神六”保險有關。

《金融時報》在調查中發現,載人航天保險中的壹些非市場問題更值得關註。

此前,中國人壽壹直聲稱“神六”的保險業務是通過招標獲得的。不過,英國《金融時報》拒絕對這壹問題給出正面回答。最後,在記者的追問下,相關人士支支吾吾地表示,並沒有招標過程。

同時,記者還從中國人壽獲悉,未來與神舟七號、嫦娥計劃相關的壽險將由中國人壽獨家運營。

有業內人士將中國人壽的特權歸因於中國人壽的戰略安排。

早在2000年中國人壽尚未重組時,就申請成為中國載人航天基金董事會成員。這壹地位使中國人壽在獲得保單方面獨樹壹幟。

作為壹項國家戰略工程,載人航天的保險應屬於政府采購。這意味著保險需要壹個招標過程。現在省略這壹過程可能會導致人為壟斷。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載人航空保險目前仍是壹個新生事物,過早隔離更多競爭對手是合理的。

航天保險需要引入風險債券。

事實上,“神舟五號”上天時並沒有辦理再保險。

由於航空航天工程是涉及國家機密的重大科研項目,壹旦辦理商業保險,必須公開大量技術信息,供精算師確定保險金額。這就是“神五”和“神六”都不能涉及財產保險的原因。

在類似情況下,由國家財政提供補償是國際慣例。美國發射的挑戰者號和哥倫比亞號航天飛機都沒有購買商業保險。

由於發射航天飛機的風險率基本上沒有統計規律可循,保險業的傳統規則很難在航天飛機發射中發揮作用,因此保險公司很難承保。

中國人壽保險部航天保險司原司長黃魯彬表示,保險公司不可能承保巨額保險的宇宙飛船船體。

美國航天飛機保險也在經歷壹個從無到有的過程。挑戰者號發射時沒有商業保險,但哥倫比亞號發射時已經為實驗室登月艙投保6700萬美元。

中國保險業要想在航天保險中有更大的商業承保空間,發行風險債券或建立自保公司將是出路。

互連

美國太空人壽保險公司

美國是載人航天技術最發達的國家,但它沒有為宇航員設立專門的意外保險。如果發生意外,報銷標準以宇航員之前的保險範圍為準。

以2003年美國“哥倫比亞”號航天飛機為例。哥倫比亞號失事後,根據宇航員符合的美國保險條件,相應的保險賠償給了遇難的宇航員,而不是由保險公司承擔。

在遇難的7名宇航員中,5名隸屬於美國陸軍的宇航員根據美國“陸軍現役軍人團體人壽保險”的規定獲得了每人25萬美元的死亡賠償金,賠償金額不再增加。根據“聯邦雇員團體人壽保險”,非軍人宇航員卡爾帕納·喬納獲得了20萬美元的賠償。唯壹的非美國宇航員伊蘭·拉蒙是壹名以色列人,他在以色列航空管理局服務期間獲得了個人保險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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