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壹)單位行為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在公款私存過程中,對於單位行為,因為是單位主觀意誌支配下的行為,公款無論是帳內私存還是帳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不同,與單位法定賬戶上的資金並沒有實質上的差別。在這壹過程中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涉嫌犯罪,如貪汙、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處理。(二)個人行為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根據我國刑法學原理,壹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根據這壹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構成來判斷的,犯罪構成,包括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壹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壹體。同時壹個構成犯罪的行為也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主客觀相統壹的刑事責任原則要求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如果缺少其中主觀或客觀任何壹個方面的條件,犯罪就不能成立,該原則反對主觀歸罪和客觀歸罪。壹個犯罪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能只看客觀行為,同時還要看主觀;不能只重危害行為或者發生危害結果,而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認識;不能重形式而輕實質,要求主客觀要素必須同時具備。結合刑法原理,對個人將公款私存涉嫌犯罪分以下幾種形態做具體分析:(1)行為人若是為了資金安全,為臨時周轉或錯誤認識等原因而為的公款私存行為的定性。該種行為,因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獲取公款使用權的目的,客觀上也並沒有妨礙單位對公款的使用,則不構成挪用公款罪。(2)至於為幫人完成攬儲任務的公款私存行為,雖然違反了財經紀律,可以給予壹定的政紀、黨紀處分,但公款並沒有給他人使用,沒有被挪用,而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從中獲取財物,符合受賄罪構成條件的,自應以受賄罪論處。行為人擅自決定將公款私存,將私存銀行存單為他人提供質押擔保涉嫌犯罪的行為定性眾所周知,金融機構存單屬於有價證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