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審計
傳統審計壹般是指財政財務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財經法紀審計與財政財務審計並無實質上的不同,只不過是二者審計
監督的側重點有所不同。
經濟效益審計
經濟效益審計是財政財務審計派生出來的,它與財政財務審計有著密切的聯系。
區別
經濟效益審計和傳統審計畢竟是不同類型的審計,在
許多方面都存在著差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壹)審計的對象不同
財政財務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的收支活動;財經法紀審計的對象則是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而經濟效益審計的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
(二)審計目的不同
財政財務審計的目的在於評價和判斷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財經法紀審計的目的在於維護國家的財經法,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經濟效益審計的目的在於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審計的方法不同
財政財務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的方法主要是檢查、監盤、查詢和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而經濟效益審計除了運用傳統審計方法外,還運用現代管理方法和數學分析法等其他學科所使用的方法。
(四)審計的時間不同
傳統審計壹般安排在期末,主要是事後審計;而經濟效益審計可以是以經濟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後的審計,而且更強調事前審計的作用。
(五)審計結論的效力不同
傳統審計的審計結以及決定有法律效力,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而經濟效益審計雖具有壹定的約束力,但不具有律效力,被審計單位對有關建議可以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