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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的退役士兵安置

城鎮戶口、農業戶口退役士兵安置辦法及“待分配時間”的界定;

原是城鎮戶口,入伍前沒有參加正式工作的義務兵,退伍後由入伍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分配工作;服役期間,被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榮立二等功的,在安排工作時優先照顧其誌願兵;

城鎮退伍義務兵按系統分配任務,實行壹體化安置,就是政府把安置退伍軍人的任務分配到各行業系統,各行業系統都要保證安置任務的完成。這是壹種強制性的安置方式。

原是農業戶口的義務兵,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的,退役後由政府統壹安排;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的,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安排適當的工作。

待分配時間是指符合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從回原征集地向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之日起至分配工作單位之日止的待分配時間。

軍隊休學學員的安置有什麽規定?

經批準休學的軍校學員,應出具院校休學證明,休學後按照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接收入學前(五年),入學前(五年)在農業戶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好他們的生產和生活。

(五)入學前是城鎮戶口,符合安置條件的,隨年度城鎮退伍義務兵壹並安置。被責令休學的學生,按照士兵退伍辦法辦理退伍手續,由其學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

入學前是農業戶口的回老家參加農業生產,入學前登記為城鎮居民的按待業青年處理。

綜上所述,目前退伍軍人安置主要包括就業安排、自主創業扶持和退役供養三種安置方式。退伍軍人的安置由安置地區有關部門辦理。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安置:

(壹)服現役期間,父母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可以安置在父母現戶籍所在地;

(二)符合軍隊關於現役軍人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安置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戶口;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批準。

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與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