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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征地補償價格表

長春市征地補償標準的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長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經1039號文件批準,現將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壹、本次土地征收的位置、地類和面積。

鏡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玉潭鎮豐產村集體土地40.3463公頃,其中:旱地26.6865公頃、農村公路0.0611.8978公頃、河道水面1.7009公頃、農村宅基地11.7009公頃。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長春市人民政府長府發【2010】8號通知執行。支付對象為:本次征地需要補償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召開村民委員會會議確定被補償人員。支付方式:轉賬支付。

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及支付方式:

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以拆遷部門的調查數據為準,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參照長春鏡月經濟開發區【2012】5號《拆遷安置補償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4.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如對本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請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鏡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提出書面申請。

五、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持有人超過總人數半數要求就本公告內容舉行聽證的,鏡月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六、本公告報長春鏡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執行。

法律依據:《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1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人員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予以優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由依法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第二十壹條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日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和社區代表參加,通過公開抽簽方式選擇評估機構。如果被征收人沒有選出代表,或者沒有參加抽簽,社區代表將公開抽簽選擇評估機構。抽簽過程和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當場公證。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結構、樓層、朝向、開發、配套設施等因素,作出評估報告;被征收房屋室內裝修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主體價值分開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範圍內住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公示7日。公示期間,房地產評估師將現場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