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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運營部訪談問什麽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運營部訪談問什麽問題

壹、 審計計劃不合理。組織部門在離任審的基礎上又開始委托大量的任中審,既有監督關口前移的良好效果,但也產生了審計力量不足疲於應付的弊端。

二、離任審計效果不佳。因事過境遷,離任對審計不重視,采取漠然和不配合狀況時有發生,而新接任的校長,為了捋清責任,往往又窮追不舍,甚至落進下石,大小問題無限上綱上線。 而對涉及小金庫等小團體利益的財務又更口不提,不願提供帳外資料,審計人員限於工作環境的限制,工作難於深入開展。組織部門大多將審計報告存檔了事。

三、審計範圍過寬。由於各級各類領導幹部經濟職責界限不清,導致審計範圍過寬或過窄,經常出現壹些問題看得見、抓不實,更難落實到人的情況,只要沒有個人利益關聯,基本不承擔實質性責任。存在問責難問題。

四、審計結果與幹部選拔任用未能有效掛鉤。近幾年來,經濟責任審計查出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違規問題、損失浪費主要集中在決策程式違規、決策失誤;在產業結構調整、環境保護、土地保護等方面執行政策不到位;隱瞞轉移收入、擠占挪用資金;地方性債務規模較大、預警和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等方面。此外,個別領導幹部存在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汙受賄、侵吞國有資產等個人經濟問題。但把審計結果作為選人用人的重要依據尚未實現有效掛鉤,審計報告在用人方面往往只是參考性檔案。

五、審計評價難。存在審計評價超出審計的內容和範圍、審計評價的證據不充分、審計評價的指標不統壹、審計評價的責任難以界定、審計評價的質量不高的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問題

壹般來說,為保證財務評價的公允,要使用審定後的財務報表,也就是說要首先要進行會計差錯調整,如果審計報告有問題,那就更應該進行調整,使用調整後的報表進行評價。

淺談經濟責任審計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的應用

(壹)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財務收支狀況真實性審計。根據國家統壹財務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必要的審計程式,了解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資訊是否真實、完整,賬實、賬賬、賬表是否相符,判斷企業會計核算的合理性,檢查企業經營管理存在的有關問題。

2.任職期間資產質量的審計。國有企業普遍存在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因此必須劃分清楚前後任資產質量狀況,查實企業的會計資訊是否真實地反映了企業資產的實際質量狀況。重點審計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資產質量變動情況,特別是任職期間新產生的不良資產情況,審計確認任職期初到任職期末各年的不良資產總額及任期內新增不良資產情況,分析企業任期內資產質量變動的原因和任期內不良資產責任劃分。對於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未披露的損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許企業暫不處理的損失外),壹般視同為清產核資後企業負責人任期不良資產損失。

3.任職期間經營成果審計。經營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經營成果不實在國有企業中非常普遍。因此,要在財務收支審計與資產質量審計的基礎上,審計企業任期內的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同時稽核確認企業負責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潤總額、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期間費用、管理費用等財務定量評價指標。如果企業存在經營成果不實問題,應當根據審計結果對企業相關的會計資料進行調整,並做出調整後新的會計報表,確認任期企業實際業績利潤,企業任期實際業績利潤=經過審計調整核實後的任期利潤總額+任期消化以前潛虧-任期新增不良資產(扣除因客觀因素新增不良資產)。

4.任職期間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審計。應重點關註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過程是否合法合規,以及所產生的結果等。這是新的經濟責任審計強調的重點之壹,註重對企業的績效審計。

5.任職期間企業經營合法合規性審計。主要審計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有關經營、管理等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無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資金賬外回圈;是否存在違規越權炒作股票、期貨等高風險金融品種;違規對外拆借、出借賬戶;違規對外出藉資金等。

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

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什麽是經濟責任審計

1,經濟責任審計: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

2,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3,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1)有利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

(2)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範幹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3)核實了家底,客觀公正地鑒定了前後任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

國家審計—經濟責任審計

這個還真需要斟酌壹下,審計局是根據組織部的委托進行任中審計,如果現在要進行離任審計,程式上應該由組織部重新下文,僅依靠該單位的免職檔案,在程式上是缺失的。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門每年提出下壹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後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由審計機關報請本級 *** 行政首長審定後,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無論什麽情況,都要有組織部門的委托建議,那份免職檔案不能說是委托建議檔案,妳只能進行以前組織部門委托的任中審計。

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壹)、審查農村集體資產、負債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經營成果的真實性、效益性。

(二)、對在職期間農村幹部的經營與管理進行審計

壹是對農村幹部經營方針決策,各項計劃目標和投資方案的經濟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審計,對這些進行審計,可以推斷決策者的預見性、民主議事、綜合分析能力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把握經營方向的水平;

二是對被審幹部的管理素質和管理水平的審計;

三是對經營活動中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利用(節約或浪費)的審計;

四是對經營成果和財務成果等效益實現程度及影響因素進行的審計。

(三)、財經法紀責任審計。

主要審計:

1、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

2、有無侵占、挪用、私分集體資金和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等問題;

3、有無濫用職權侵占、挪用、平調集體資產的問題;

4、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式,私下交易變賣土地等問題。

(四)、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審計

1、任期內農民人均純收入等經濟指標是否增長

2、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是否完成

3、村級集體資產是否增值和債務是否下降

4、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民主理財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五)、社會責任審計

主要審查農村幹部是否只考慮到自己任期內的經濟效益和自身的利益,而不考慮農村經濟組織的長遠利益和社會利益,更不考慮浪費裝置、資源和破壞環境。

(六)、農民群眾關註的熱點問題進行審計

1、集體資產處置。主要審計:村集體企業改制、“撤村建居”和並村過程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情況,有無非法轉讓、轉賣和侵吞集體資產的行為等。

2.債權、債務管理。主要審計:

*村裏舉債是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按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是否存在以興辦公益事業為由擅自高息借款;

*是否擅自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抵押,導致新增債務;有無借債進行達標升級活動等情況。

3.土地發包、承包。主要審計:

*“四荒”等資源型資產的發包是否采取招標、拍賣、租賃、參股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是否簽訂規範的承包合同;

*村級基建工程建設是否公開招標,有無“人情”承包和“以權”承包等。

4.專項資金管理。主要審計:

*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

*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糧食直補資金的發放情況等;

5.財務公開。主要審計:

*財務公開是否全面、真實、及時、規範;

*村內“壹事壹議”籌資籌勞的程式是否規範,資金收取是否超標準、超範圍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等。

同時,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當地黨委、 *** 和農民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熱點問題進行審計。

總體來說對農村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突出“五個重點”:壹是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重點稽核收入的真實性,支出的合規性,負債的合理性;二是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審計,促進農民減負增收政策全面落實。重點稽核有無亂攤派亂收費;三是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審計,增強農村幹部財經法規意識。重點稽核國家各種專項資金撥付到位和使用效果情況;四是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和保值情況的審計,正確評價農村幹部的業績;五是村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審計,促進村級財務管理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