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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大宣傳的法律後果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廣告法的規定,誇大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消費的行為屬於虛假宣傳行為,應當承擔壹定的責任。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

(a)貨物或服務不存在;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查證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五)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支付賠償金。

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其為虛假廣告而設計、制作、表示、發布、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