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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醫院財務制度

支出管理

第二十壹條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等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資金消耗和損失。

第二十二條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

(a)醫療費用,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和輔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費用、消耗的藥品和衛生材料費用、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不包括財政補貼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其中,人事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和獎金)、社保繳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費用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項目補助支出,即醫院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實際金額已全部計入當期支出。其中,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應同時計入凈資產,並按規定分期結轉。

(三)科教項目支出,即醫院利用科教項目收入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發生的支出。用於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的無形資產應當計入凈資產,分期結轉。

(四)管理費用,即醫院行政、後勤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醫療、科研、教學業務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包括醫院行政、後勤部門計提的人員費用、材料費、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折舊,以及醫院統壹管理的離退休費、壞賬損失、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利息支出等公用經費,不包括列入科教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的費用。

(5)其他費用,即醫院上述項目以外的費用,包括租賃固定資產折舊和維護費、食堂費用、罰沒、捐贈費用、財產物資盤虧和毀損損失等。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獲得指定用途的項目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的要求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交項目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醫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壹規定的,由醫院規定。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由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和財政部門責令改正。

醫院要嚴格控制人員費用和管理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相關規定和管理要求制定工資總額、管理費用率等具體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醫院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國家有關藥品采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