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置信托門檻原因
1、提高信托行業整體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壹般來說,成熟的高端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更強,風險承受能力也更強,設置投資門檻能夠以資金量為指標隔離風險承受能力弱的普通投資者。
2、設置投資門檻可以限制集合信托參與人數,確保集合信托的私募性質。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集合信托屬於私募性質,不向公眾開放。如果準入門檻過低,項目參與人數過多,將變質為公眾產品而失去私募性質。
3、削弱集合信托的融資能力。之前,信托由於行業發展、市場認可等原因,規模較小,在整個金融行業裏屬於小眾。在宏觀政策層面,多作為信貸政策調控的補充,對信貸政策、貨幣政策的影響較小。但目前信托規模較大,直接融資功能實際上已經成為銀行信貸的重要補充,這會將資金引入政府需要調控或者需要淘汰的產業裏,不利於宏觀調控。
由此可見,信托產品不可能平民化,其門檻將會長期存在,並且水漲船高。隨著通貨膨脹率上升與貨幣貶值,個人投資集合信托投資的起點已由早期的幾萬元就能參與,提升到了100萬的門檻,並且有可能進壹步提高,其中“大額”門檻可能會由目前的300萬元提升至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