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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會給租客車位嗎?

1.房東要不要給租客壹個車位?

1.房東是否需要給租客停車位取決於具體情況:

(1)如果是產權車位,且租賃合同中包含將車位出租給租客,那麽租客和房東可以通過向地下停車管理處備案來使用車位;

(2)如果是公共車位,或者合同中沒有包含車位的出租,則無需贈送車位。

2.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

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由雙方約定。

第二,房東對租客有哪些義務?

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

2.給付義務是指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3.租賃期間,出租人需要改建、擴建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結構的,應當與承租人協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

4.出租人的附隨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配合義務、照顧保護義務等。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給債權人和與其有特定關系的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所租房屋,應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擔保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在前者中,擔保權沒有缺點和缺陷,沒有人會向債權人提出債權;後者保證標的物在價值、效率或者質量上沒有瑕疵;

7.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約定並處於正常可使用狀態。;

8.出租非獨立完整房屋時,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共用部分的範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的承租人、使用人就共有部分的使用發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相鄰房屋的使用人協商解決。

9.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和維護,使其處於正常可使用狀態,並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

10.出租前已經設定抵押權或者房屋所有權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受到其他限制的,房屋出租人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

11.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無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