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查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嘎查、村、自然村民的主要生產資料為集體所有,從事農牧業,為農牧民生產生活服務的生產經營組織。第三條各級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是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農牧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應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財務管理,堅持民主理財和勤儉節約的原則,遵守財經法規,執行財務制度,保護集體財產不受侵犯。第二章計劃管理第五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統籌兼顧、統籌安排、保證重點、留有合理余地的原則,根據生產建設需要,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第六條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和調整,由集體經濟組織或嘎查的管理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提出,經集體經濟組織或嘎查的成員和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並報蘇木和鄉鎮管理部門備案。第七條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或者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季度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嘎查、村民會議或者戶代表報告財務計劃執行情況,接受監督。第三章資金管理第八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調、挪用,也不得納入蘇木或者鄉鎮財政。
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包括股份制資金、集體積累和其他集體收入。第九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管好用好集體資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也可以由蘇木和鄉鎮管理部門管理,並接受審計監督。第十條嚴格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支出要嚴格審批,會計和出納要分工明確,互相監督。第十壹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支農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國家用於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民發展生產、扶貧救濟的壹切資金,必須按配套項目詳細提出,報撥款部門批準後執行。對扶持的項目或扶持的農牧民建立單獨的核算賬戶和項目管理檔案。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支持合作基金會的運行。在保持資金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按照自願互利、有償使用的原則,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劑資金余缺。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或者侵占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本辦法實施前拖欠或占用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必須清理並限期償還。久拖不決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固定資產和物資的管理第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和物資的賬目、管理和使用制度,做到賬物相符。第十五條大中型固定資產應單獨登記,由專人管理或承包經營。
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轉讓(出售、變價)或報廢,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或嘎查、村民委員會集體研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嘎查、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綜合折舊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承包給單位或個人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資產,應在合同中規定折舊費的比例。第五章會計人員和會計檔案管理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會計人員的在職或離職,經蘇木和鄉鎮管理部門同意,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任免,報縣級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八條會計人員變動,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並由管理部門作出審核結論。第十九條管理部門負責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的培訓、管理和考核。旗級管理部門每兩年對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進行壹次考核,並負責會計職稱的晉升。第二十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年建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收入分配方案、基礎統計資料、經濟合同、產權等資料檔案,由財會人員統壹保管。第二十壹條嚴格遵守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制度。原始憑證、會計憑證、總賬、明細賬、會計轉賬賬簿和各種登記簿等財務資料應當保存十五年。社員股金帳、固定資產帳、年度會計報告、基本統計資料、重要經濟合同、銷毀檔案清單等財務資料應永久保存。
銷毀財務資料時,應將銷毀的資料登記造冊,由鄉鎮兩級管理部門核對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