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點負有主要責任的原因在於,《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壹條、第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予賠償。
從法律規定來看,經營者有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定義務,加工點允許顧客自己加工、而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重大風險,加工點未盡到保障義務,存在嚴重過錯,對造成的損失,加工點至少應承擔主要責任(某些情況甚至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但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
由於向加工點追索賠償款可能遇到阻礙,建議委托當地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以便於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如果家庭經濟困難,可向當地司法局下設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爭取得到免費的法律援助。
以上意見,請參考。
另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壹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