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原則;
1,字面解釋的原則:
即根據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字面含義和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壹個詞出現在不同的地方,解釋應該壹致,技術術語應該按照行業的通用含義進行解釋。
2.意圖解釋原則:
指的是必須尊重締約雙方在締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壹般來說,這壹原則只能適用於文本含義不明確、所用術語不準確和模糊的情況,解釋應以保險合同文本、合同簽訂時的背景和客觀實際情況為基礎。
3、不利解釋原則: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首先,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以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其次,該原則的適用方法首先應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如仍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作出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此外,以保險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與投保人因意思表示不明確而共同擬定的保險條款發生爭議的,不是保險人的過錯,不利後果不能由保險人單獨承擔。作出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顯然是不公平的。可見,這種解釋應該有壹定的規則,不能隨意濫用。
4.註釋優於原文:
保險合同是具有統壹條款的標準化文本。然而,在實踐中,合同雙方經常就各種條件進行進壹步談判,他們大多使用評論、附加條款和粘貼批準表格來修改原始合同條款。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不壹致時,解釋原則為註釋優於原文、事後批準優於首次批準、書寫優於打印、粘貼註釋優於原文註釋。
5、補充解釋原則:
它是指在保險合同內容遺漏或不完整時,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和公平原則對保險合同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說明,以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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