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它以低於市場價格或租戶負擔得起的價格租給新就業的員工,包括壹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壹些退休人員和殘疾人。還有壹些群體是從其他地方遷移到城市工作的。
擴展數據: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租賃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政府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宿舍住房。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當地穩定就業滿壹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合同各方的名稱;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費、水、電、氣、暖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公共租賃住房的返還;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並處65438+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壹)擅自轉借、轉租或者改變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閑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
承租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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