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本單位及本單位下屬單位的經濟活動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本單位及本單位下屬單位的財務計劃及決算,包括收入、成本及費用支出、經營成果等基本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固定資產的管理,信貸計劃的執行情況,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工、竣工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外匯收支計劃及外匯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全民所有制單位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和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而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違反財經法紀,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或嚴重侵占國家資財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九)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法規和民航審計規章,制定本單位具體的審計措施和辦法,報民航局備案;參與重要財務等方面的措施和辦法的制定工作。
(十)完成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委托辦的其它審計事項。第七條 審計機構的職能。
(壹)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各種憑證、帳表、決算、資金、財產,查閱經濟合同及有關文件資料。
(二)為查清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事項,有權召集會議或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有權找當事人談話及對其發放調查表。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被審計項目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和壹切不正當的收支及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應責成被審計單位及時糾正和限期改正。
(五)對阻撓、拒絕或損害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可以采取封存帳冊或凍結資財等臨時措施,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級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及時通報表揚和獎勵。
(七)對違反財經法紀並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及弄虛作假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審計機構可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建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有權越級向上級審計機構、民航局審計局和審計署反映。第八條 民航各級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並應事前征求其上壹級審計機構的同意。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審計專業技術人員。第九條 民航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準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者,必須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必須依法懲處。第十條 民航審計工作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財經法規、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機密,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全心全意地為基層服務,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機密,玩忽職守。第十壹條 民航審計工作人員有突出貢獻、成績顯著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或獎勵。第十二條 民航審計工作人員如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營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機密,給國家或被審計單位造成損失等行為者,應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依法制裁,不宜擔任審計工作的,應予以撤換。第十三條 審計工作的主要方式。
(壹)送達審計。
由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將財務收支計劃,會計報表和決算及有關的資料送到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二)就地審計。
審計部門派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三)委托審機。
審計部門委托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註冊的審計會計咨詢機構進行審計。
(四)其他審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