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擔任的職務和承擔的職責,確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公務員的領導職位是根據《憲法》、相關法律和機構規範設置的。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級正職、省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縣級副職、縣級副職、鄉級副職、鄉級副職。
州級首長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國家軍事委員會主席。
自1993以來,除了很短的時間外,政治局常務委員會(PSC)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兼任五大機構(五個領導機構)的職務。
擴展數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只規定了常委會委員長主持常委會會議和工作。副委員長和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受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可以行使董事長的部分職權。
二、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委員長的職權主要體現在委員長會議的職權上:
1.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2、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提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3、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百度百科-行政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