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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築節能資金獎勵辦法?

北京市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綠色生態示範區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築高質量發展,推動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示範區建設,規範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綠色生態示範區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發展綠色建築推動生態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2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示範區市級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指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支持我市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示範區的獎勵資金。

第三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註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確保獎勵資金安全、規範、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統籌協調全市裝配式建築和綠色建築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建立裝配式建築和綠色建築管理服務平臺,組織裝配式建築和綠色建築項目審核,依據各區的申報資料向市財政局提出獎勵資金撥付申請;負責設立獎勵資金的總體績效目標,開展部門績效評價工作並組織開展各區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組織綠色生態示範區的評選;編制年度綠色生態示範區獎勵資金的預算,撥付獎勵資金;設立綠色生態示範區獎勵資金的績效目標,並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和撥付,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做好獎勵資金的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負責組織本轄區內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運行標識獎勵項目的申報和初審;組織對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築情況的過程檢查;參與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運行標識獎勵項目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提出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運行標識獎勵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負責設立獎勵資金的具體績效目標,並組織開展本區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綠色生態示範區的推薦和初步審核;負責推進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的規劃設計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本轄區內市級獎勵資金的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保障區級工作經費,配合開展獎勵資金績效評價。

第二章 獎勵資金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用於支持本市行政區域內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的非政府投資民用建築項目和綠色生態示範區。本辦法中的非政府投資項目是依據項目立項批復文件中資金來源規定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未達到50%以上的項目。單個項目依據立項批復文件規劃用地、建設規模等信息確定。

第六條 凡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規定應實施高標準商品住宅建設、已享受面積獎勵的住宅產業化項目和已按《北京市發展綠色建築推動綠色生態示範區建設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二〔2014〕665號)申請並取得綠色建築獎勵資金的項目不再納入獎勵支持範圍。

第七條 對裝配式建築項目給予財政獎勵。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實施的項目,裝配率不低於70%且預制率不低於50%時,給予18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對於自願實施的項目,裝配率不低於50%,且建築高度在60米(含)以下時預制率不低於40%、建築高度在60米以上時預制率不低於20%給予18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對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混凝土結構產業化住宅項目技術管理要點>的通知》(京建發〔2010〕740號)實施的住宅項目,預制率不低於40%給予18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

申請獎勵資金的項目按照地上建築面積實施獎勵,且地上建築面積不應小於5000平方米。單個項目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獎勵資金主要用於裝配式建築項目建設的咨詢、設計、生產、施工、運維等方面。

第八條 對綠色建築運行標識項目給予財政獎勵。對滿足北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11/T825-2015)或國家《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綠色醫院建築評價標準》(GB/T51153)等專項標準並取得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運行標識的項目分別給予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800萬元。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建設目標的項目,獲得高於規定星級的綠色建築運行標識方可納入獎勵支持範圍。2016年4月1日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依據北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11/T825-2011)獲得綠色建築二、三星級運行標識的項目分別給予11.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獎勵資金主要用於補貼綠色建築咨詢、建設或改造增量成本及能效測評等方面。

第九條 已享受獎勵資金的裝配式建築項目,又取得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運行標識的,分別再給予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單個項目再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條 對綠色生態示範區給予財政獎勵。綠色生態示範區獎勵資金總額為300萬元。滿足條件的綠色生態示範區經評審通過後,給予獎勵資金200萬元;項目開工或改造更新規模達到50%後,並通過規劃建設績效評價,再給予獎勵資金100萬元。獎勵資金主要用於示範區綠色生態規劃建設、改造更新和環境提升,包括規劃編制、設計咨詢、運營管理、績效評價、數據采集等。

第三章 裝配式建築獎勵項目申報和管理

第十壹條 裝配式建築獎勵項目申報單位為建設單位。申報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開工手續;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取得開工手續的項目應在2020年8月31日前進行申報,2020年5月1日後取得開工手續的項目應在首層樓地面施工前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登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上辦事大廳的“北京市裝配式建築項目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在線填寫《北京市裝配式建築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上傳項目開工或竣工手續證明文件、裝配式建築技術方案專家評審意見、申請獎勵各單體的預制率和裝配率承諾書、裝配式建築技術配置表等材料。

第十三條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對裝配式建築獎勵項目基本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無異議的,通過平臺將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項目實施過程中會同市、區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築的情況。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在項目主體結構驗收前組織預制率驗收,形成裝配式建築預制率驗收表;在竣工驗收階段組織裝配率驗收,形成裝配式建築裝配率驗收表,並將裝配式建築實施情況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在項目竣工備案或聯合驗收後,將實施裝配式建築情況報告、申請獎勵各單體項目的預制率和裝配率驗收表、竣工備案表或聯合驗收表等材料上傳至平臺。

第十五條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對項目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將符合條件的項目通過平臺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和專家評審。經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和金額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會同區財政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於每年9月底前將各區獎勵項目資金撥付申請匯總後提交至市財政局。

第四章 綠色建築獎勵項目申報和管理

第十六條 綠色建築獎勵項目申報單位為建設單位、業主單位(含業主單位授權的物業管理單位)。申報單位可於每年5月底前登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上辦事大廳的“北京市綠色建築獎勵資金申報系統”,在線填寫《北京市綠色建築標識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北京市綠色建築財政資金獎勵項目年度綠色運營管理報表》,上傳綠色建築標識證書和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申報期結束後,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對綠色建築標識獎勵項目基本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無異議的,由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通過平臺將《北京市綠色建築標識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及審核意見上傳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北京市綠色建築標識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綠色建築標識證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會同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現場勘察,確定獎勵項目和金額。

項目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是否符合要求,手續是否齊全;

(二)核實項目的基本情況及數據。包括項目單位、標識證書、技術應用、能耗數據、運營效果、項目投資等;

(三)項目資金來源情況;

(四)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補助等需說明的問題。

第十八條 確定的獎勵項目和金額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會同區財政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資金撥付申請,每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各區獎勵項目資金撥付申請匯總後提交至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獲得綠色建築獎勵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的有關要求保證綠色建築標識項目的實際運行效果,加強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項目單位應在獲得綠色建築財政獎勵資金後三年內每年按期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事大廳的“北京市綠色建築標識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系統”在線填報標識項目綠色建築運營管理有關情況及獎勵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章 綠色生態示範區獎勵項目申報和管理

第二十條 北京市綠色生態示範區評選原則上每年評審壹次。申報北京市綠色生態示範區(功能區類),規劃範圍原則上應在1平方公裏以上,非城市新建區可適當放寬,申報時應開工30%以上。北京市綠色生態示範區(居住區類)建設規模原則上應在5萬平方米以上,申報部分應已全部竣工並入住。北京市綠色生態示範區(街鄉更新類),申報範圍原則上以社區或村鎮為

單位。

第二十壹條 申報北京市綠色生態示範區(功能區類),應將綠色生態規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並建立指標體系,園區的開工規模達到30%後,由園區管委會或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申報北京市綠色生態示範區(居住區類),應在竣工入住後提出申請;申報北京市綠色生態示範區(街鄉更新類),應編制更新導則,並建立治理機制,由街鎮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分局進行初步審核。初審通過後,申報單位向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報送綠色生態示範區申報書。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按照資料初審、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等環節,綜合考慮示範區代表性與示範意義、規劃編制合理性及可行性、規劃實施情況、建設進度及成效、機制創新程度等因素,擇優確定納入示範區。

第二十二條 對經評審滿足條件的綠色生態示範區,在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授予“北京市綠色生態示範區”稱號,頒發證書及獎牌(有效期為3年),並給予獎勵資金200萬元。獲評稱號3年內,經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復審,示範區開工建設或改造更新規模達到50%,且通過規劃建設績效評價後頒發證書及獎牌(永久有效),再給予獎勵資金100萬元。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將獎勵項目資金撥付申請匯總後提交至市財政局。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於每年9月底之前將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示範區獎勵資金需求報送至市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要求,做好資金保障工作。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運行標識項目獎勵資金安排至區財政局;綠色生態示範區獎勵資金安排至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財政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相關要求,組織、指導各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獎勵資金評價結果適時進行公開。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依職能加強對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申報單位出現以下情況之壹的,應當追繳扣回獎勵資金,並取消相應資格。

(壹)提供虛假材料,故意套取財政獎勵資金;

(二)同壹項目多頭或重復申請市級財政獎勵資金,未及時告知或退返;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拒絕報送基本能耗數據和建築運行信息,被舉報問題經查實等其他情況;

(四)侵占或挪用獎勵資金,造成嚴重影響;

(五)不符合國家、我市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要求,依法公開獎勵資金相關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獎勵資金。對於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區可結合本區實際,研究制定本區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示範區項目的獎勵政策。

第三十壹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北京市發展綠色建築推動綠色生態示範區建設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二〔2014〕665號)中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