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作為中國在實現“雙碳”目標道路上探索出的特色制度之壹,是通過賦予企業和個人節能低碳行為價值而建立的自願碳減排激勵機制。NPC代表、海爾集團董事局主席在今年兩會上提出壹份提案,建議制定碳普惠促進法,設立碳普惠領域和項目試點,完善碳普惠平臺體系建設,制定與碳普惠促進法相匹配的制度和標準。
“十四五”規劃綱要提出,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變,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推進資源總量管理、科學配置、綜合節約和循環利用,共同推動高質量經濟發展和高水平生態環境保護。作為壹種創新的自願減排機制,碳普惠已在河北、廣東、上海試點。
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臺專門針對碳納入的統壹法律,現有涉及環保、能源資源、循環經濟的立法和政策也缺乏對碳納入的統籌考慮。雖然已有十余個省市頒布了碳普惠政策或實施了碳普惠項目,但只有深圳、廣州等少數地區正式頒布了關於碳普惠的地方性法規,這使得現有的碳普惠平臺或項目申請往往缺乏完善的規則。
同時,現有政策和地方法規難以對碳包容性方法論評價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碳包容性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規性、碳包容性數據的收集和保護、碳包容性數據的造假等進行有效監管,碳包容性市場秩序的潛在風險不可低估。
因此,在國家層面制定專門的碳包容性促進法,規範碳包容性實踐中的共性問題,如碳包容性方法論的制定和申報、碳包容性減排的認證和發布、碳包容性交易和碳包容性消費規則等。同時,碳包容性實踐中的潛在風險點,如碳包容性數據造假、碳包容性個人信息泄露等。,明確規定,明確處罰管理經營者和技術服務機構的不誠信、不合規行為,促進碳普惠市場進壹步健康發展。
同時,優先將已采取碳包容方案的地區作為試點,納入統壹監管框架,並制定碳包容地區試點申報機制,鼓勵更多地區申辦試點,給予國家政策激勵;同時,建議實施國家碳普惠項目試點遴選機制,每年選擇優秀示範項目給予政策激勵和全國推廣,不斷增加碳普惠體系的影響力,逐步實現建立國家碳普惠體系的目標。
建議制定與《碳包容性促進法》相配套的制度和標準,重點是:建立重點產品、企業和個人的國家碳足跡核算和評估標準,以及綜合性的“國家碳包容性制度平臺”,為企業和個人建立碳賬戶,提供碳包容性減排量的發放、變更、交易和取消等服務。碳賬戶數據的核算和評估應采用全國統壹的核算標準體系。同時,完善第三方外部機構參與平臺共享的制度安排,實現碳包容機制的標準化和互聯互通。
此外,應設立負責碳包容性管理和運營的國家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碳包容性區域試點、項目試點和優秀示範項目的評估和管理;研究並發布正式發布的碳包容性方法;接受企業或個人自主研發的碳包容方法論的申報和備案,並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和評估;監督和管理碳包容性減排項目;負責碳包容系統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