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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規定了擔任主管會計的條件

《會計法》規定擔任主管會計的條件是:1,堅持原則,廉潔奉公;2.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3.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經營管理的相關知識;4.較強的組織能力;5、身體狀況能適應工作要求。會計主管的工作包括:1,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的編制和執行;2、成本預測、計劃、控制、預算、分析和評估;3.建立和完善經濟核算體系;4.參與重大經濟協議的研究和審查;5.承辦單位主要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運用特殊方法,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進行連續、系統、全面的反映和監督的經濟管理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本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