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逐級收取交易保證金。合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6%,上市初期為7%。
壹般月份雙邊持倉(N萬手)N≤404060
交易保證金比例7%9%12%15%
交割月份為交割月份前壹個月的上半月、中半月和下半月。
交易保證金比例8%15%20%30%
交割月前壹個月,券商會員、非券商會員、投資者的持倉(包括套期保值持倉、套利持倉)分別達到最近交割月市場單邊持倉的65,438+05%、65,438+00%、5%的,正常保證金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2、限價的三個主要規定。壹是漲跌停板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4%,交割月份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8%。第二,當第壹個漲跌幅限制出現時,價格區間擴大至6%,保證金增加10.5%;如果出現第二個漲跌幅限制,則下壹個交易日的價格區間維持在6%,保證金維持在10.5%。三是連續三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漲停的,交易所可以休市壹天,並有權暫停部分或全部會員的資金提取。交易所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選擇減倉或采取其他措施降低風險。
3.限制投機頭寸的規定
項目壹般交付月為交付月前壹個月。
單邊持倉量654.38+萬手以上,單邊持倉量654.38+萬手及前半段至後半段以下天數。
券商會員≤15%15000手12000600030002000。
非券商會員≤10%10000手600030015001000。
投資者≤5%5000手30001500800500
對沖頭寸不受限制;月跨期套利壹般不限制持倉數量,交割月和交割月前壹個月的跨期套利持倉結合持倉限額和審批。
4.大家庭報告系統。當會員或投資者對某壹類持倉合約的投機持倉達到交易所設定的投機持倉限額的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投資者應向交易所申報其資金和持倉情況,投資者通過券商會員申報。同壹投資者在不同券商會員中的頭寸合並計算。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改變頭寸報告級別。
5.強制平倉的條件。當會員或投資者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時,交易所有權強行平倉:1,結算備付金余額小於零且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補足;2.持倉超過持倉限額;3.因違規被交易所強制平倉處罰的;4、根據緊急措施交易所應強制關閉;5.其他人將被強制平倉。
6.風險預警系統。為警示和化解風險,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要求報告、談話提醒、出具風險警示函等壹項或多項風險警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