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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什麽【關於如何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生力軍,改革開放以來為我國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妥善解決農民工迫切需要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農民工權益、鞏固執政基礎、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任務。本文闡述了優先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問題,提出了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方法和建議。

關鍵詞: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農民工作為我國工人階級的新成員,是推動城鎮化和就業的主力軍,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可或缺的生力軍。目前我國有2.5億農民工,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是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如何做好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維護這壹日益壯大的社會群體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確保改革順利進行至關重要。

壹,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

農民工為中國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然而,在現有的戶籍制度下,他們面臨著嚴重的不平等社會保障待遇,這早已被社會保障制度所拒絕,中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嚴重缺乏。農民工社會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農民工社會保險參保率低。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的統計數據,2010年農民工參加工傷、醫療和養老保險的人數出現了負增長。截至20l0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5707萬人,其中農民工3284萬人,僅占總人數的12.7%。我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43263萬人,其中農民工人數為4583萬人,僅占總人數的10.5%;我國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為1616l萬人,其中農民工6300萬人,僅占總數的38.9%。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654.38+033.76萬人;其中,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654.38+09.9萬人,僅占總數的654.38+04.9%。我們淮北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這些情況。需要進壹步完善。

2.社會保險難以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盡管壹些農民工參加了社會保險,但他們享受的實際保障水平很低。他們得到的醫療援助有限。雖然農民工相對年輕力壯,目前很少生病,但由於高強度的勞動和惡劣的住宿條件,將來很難避免生病。中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農民工尚未得到統籌,只有部分農民工參加了醫療保險。即使看病的錢基本都是自己掏腰包,醫療保險也沒有在農民工群體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對策

建立平等統壹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城鄉差異的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相銜接,以幫助逐步消除個人差異,建立城鄉統壹的勞動力市場,提高國家和社會在老齡化高峰時承擔風險的能力。

1.加快立法,建立全國統壹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社會保險法尚未頒布,制約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加快社會保險法和職工養老保險法立法工作,已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和迫切要求。由於農民工流動頻繁,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繳費後,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移接續。

2.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辦法。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要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辦法。2065年6月65日新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未能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繳納保險費的農民工,無論是返回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前往其他城鎮就業,都應按前述規定計算其繳費年限,並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金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的參保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可以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在符合規定的領取條件時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3.加強監督管理

當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從嚴查處各類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對於農民工權益保護,要走綜合治理之路,從用人單位和簽訂勞動合同源頭抓起,嚴肅查處侵害農民工特別是未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防止企業不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將所有在企業工作的農民工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

4 .加強社會保險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在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的同時,還應針對農民工對養老保險重要性認識不足的現象,加強養老保險重要性的宣傳教育。包括: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參加養老保險是企業的義務也是農民工應享有的權利、企業不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如何辦理養老保險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的關系、如何銜接等。采取多種形式不斷提高農民工素質,增強其養老保險意識,督促企業為其參加養老保險,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利,不斷提高農民工參保率。

胡錦濤總書記指出:“和諧社會是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三。結束語

總之,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進程中的新型勞動力,為我國現代化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它日益成為影響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但農民工是社會中被邊緣化的新弱勢群體,存在生活水平低、缺乏社會保障等問題。因此,農民工養老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已經提上日程。本文分析了農民工的現狀和問題,對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具有積極意義。

參考資料:

【1】孫小明,張新勇編輯。社會保障導論(修訂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5)。

【2】李。現代農民工養老保險研究【J】。金融圈,2011(8)。

3李淩霄。關於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考【J】。北方經濟貿易,2011(9)。

關於作者:胡芳,女,(1976-10)漢族,安徽淮北人,本科學歷,經濟師,主要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