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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內部審計試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維護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獨立監督和評價的行為。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壹)使用、管理財政撥款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社會公***基金(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三)國有、國有控股或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

(四)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五)上市公司;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其他單位。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內部審計工作。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幹涉。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權力機構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保持內部審計人員相對穩定,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財務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忠於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與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單位,應當將從事內部審計人員的基本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相應的審計機關備案。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曾在被審計單位擔任領導職務,脫離被審計單位不滿兩年的;

(四)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審計公正的。

內部審計人員的回避,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決定。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工作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審計評價;

(四)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六)參與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重大合同的簽訂並對其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七)根據需要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十壹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制訂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意見;

(三)參加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召開的與重大經濟決策有關的會議,召集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四)審查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電子數據和資料;

(五)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六)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七)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八)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指導、檢查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