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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批準監督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和規範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的審查、批準和監督,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的規定,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市的五年計劃、年度計劃的審查、批準和監督。第三條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市五年計劃、五年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本市計劃的執行,審查和批準計劃的調整方案。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對計劃及其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和計劃執行情況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負責計劃的編制、執行。市人民政府的計劃部門(以下簡稱市計劃部門)具體組織計劃的編制、執行。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個計劃年度或五年計劃終結前完成下年度或下個五年計劃的編制工作。第五條 經批準的計劃和計劃調整方案,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第二章 計劃草案的初步審查第六條 市計劃部門在計劃編制過程中,應通知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參加計劃編制的主要會議,並於計劃草案主要內容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前,就計劃編制的有關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作專題匯報。第七條 市計劃部門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壹個月前,將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編制計劃的依據及說明;

(三)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預測目標和完成目標的措施。

市計劃部門還應同時提供:

(壹)主要投資、建設項目概況;

(二)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或項目總投資額相當於市本級當年可支配財力5%以上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材料;

(三)初步審查所必須的其他材料。第八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征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可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或專題調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論證。第九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調查研究情況,向市計劃部門通報對計劃執行和草案編制的意見或建議。市計劃部門應進行認真研究,並於計劃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審定之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第十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對計劃草案進行審議。必要時,市人民政府計劃、統計等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列席會議,對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回答詢問。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審會議應形成審查報告,內容包括:

(壹)對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計劃安排的總體評價;

(二)對計劃草案的意見和實現計劃的建議;

(三)對計劃草案提出是否批準的建議;

(四)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第十壹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給全體代表。第三章 計劃草案的審查和批準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劃草案的報告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五年計劃草案應於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給全體代表。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計劃草案的報告,同時審議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審議可以采用可分組審議、專題審議、代表團審議和大會審議等方式進行。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全面審查計劃草案時,重點審查如下內容:

(壹)計劃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宏觀經濟政策,是否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作用,是否適應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計劃草案提出的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目標、物價水平、就業水平、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進出口總額等主要預測指標的依據是否充分;

(三)計劃草案提出的科教文衛體和其他公益事業等方面的發展目標是否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

(四)對計劃草案中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的解決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建設項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計劃安排與五年計劃是否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