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敗偵查中,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新規定亟待解決的難題之壹是“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區分和規範適用問題。
第壹,區分“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的必要性
早在2010,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腐敗總局就在全國檢察機關反腐敗部門開展了“偵查信息化和裝備現代化”建設(簡稱“偵查現代化”),以解決單純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線索枯竭、偵查手段單壹、案件突破困難等問題。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江蘇省無錫市召開“工業化現代化建設”專題現場會,向全國推廣江蘇、遼寧等省在反腐敗偵查中運用現代技術的成功經驗。邱副檢察長和陳連福專委會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此後,掃黑除惡總局先後在鄭州、北京、蘭州舉辦現代偵查裝備展和產品推介會,並在河南新鄉舉辦兩期全國檢察機關反腐敗偵查技術和信息化應用培訓班,全面推廣心理測試技術、話單分析技術、數據恢復技術、網絡技術、電子數據采集和應用技術、信息智能技術等現代偵查技術。
最高人民檢察院之所以如此重視現代偵查技術,是因為反腐敗偵查中原有的“以口供為中心”的偵查模式已越來越難以應對新形勢。如果不能更好地利用現代偵查技術,反腐敗偵查將舉步維艱。
不久後,《刑事訴訟法》增加了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新規定,明確指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由有關機關執行”。這壹新規定使全國許多檢察機關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兩化建設”中大力推廣的各種“現代偵查技術”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技術偵查措施”相混淆,對剛剛開始熟悉的“現代偵查技術”的應用產生了擔憂。因為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是為了“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而偵查實踐中已經使用的各種現代偵查技術都是由反腐敗偵查人員或檢察機關技術人員操作的,包括話單分析、數據恢復、心理測試等等。兩者沖突嗎?如何把握界限?
從司法實踐來看,區分“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已成為當前反腐敗偵查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之壹。用反貪總局的話說,就是要“厘清技術偵查與偵查技術的界限”,明確哪些偵查措施屬於“技術偵查措施”,需要交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實施;哪些偵查措施屬於“現代偵查技術”可以由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實施。
第二,如何區分“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
目前尚無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類型進行系統、明確的界定,反腐敗偵查實踐中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依賴程度逐年上升。因此,我們必須從實踐出發,積累和探索區分“技術偵查措施”和普通“現代偵查技術”的標準,並在實踐中不斷修訂,然後上升為法律規定以指導司法實踐。
“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的概念
“技術偵查措施”屬於法律概念。在法律規定和偵查實踐中,技術偵查措施長期被表述為“技術偵查措施”,俗稱“技術偵查手段”。1993《國家安全法》和1995《人民警察法》對技術偵察措施有明文規定,但都很籠統——《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嚴格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6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據筆者所知,只有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章對技術偵察措施進行了詳細規定,主要包括技術偵察規定、刑事特別偵查細則、麥克風監聽和電子監視細則、外線技術偵察細則等。,但它們是最高機密,不能公開。根據權威觀點,技術偵察措施是指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為偵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偵查措施,包括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照相或錄像、秘密獲取部分物證、郵政檢查等秘密特殊技術手段。【①郎勝、王尚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解讀》,法律出版社,1993,第72頁;郎勝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實務問題分析》,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第80頁。此外,對於公開披露也沒有更詳細的規定。反腐敗偵查中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最早見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1989聯合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檢察院在重大經濟案件中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檢察機關在自行立案偵查重大貪汙賄賂案件時,經嚴格審查批準後,可以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辦理案件,並使用技術偵查手段。2012刑事訴訟法修改,立法中出現“技術偵查措施”壹詞,正式取代“技術偵查措施”。在修改後的刑訴法“偵查”壹章中,“技術偵查措施”獨立構成第八節,共五條規定(148-152),分別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期限、審批、保密和證據效力等作出了規定,但規定仍很原則性,不具有可操作性。【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了變相偵查和控制下交付。]
“現代偵查技術”屬於偵查概念。根據調查,偵查技術是指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相關理論原理和研究成果在偵查活動中的直接應用,以及相關學科知識和原理在偵查活動中的引導、指揮和後勤保障的機制技術。現代偵查技術是偵查機關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為獲取案件信息、證據和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現代科技手段的總稱。
從概念上看,“現代偵查技術”是壹個更大的類別,它包括“技術偵查措施”和壹些普通的現代偵查技術。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對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定義諱莫如深,不明確。正是由於這種情況,很難將技術偵查措施與普通的現代偵查技術區分開來。具體到反腐敗偵查,目前區分“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的唯壹可行方法是找到壹個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以此標準界定某壹具體偵查措施是“技術偵查措施”還是“現代偵查技術”,並正確適用。
(B)區分“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的標準
結合反腐敗偵查實踐中運用各種科技手段的經驗,筆者認為,區分“技術偵查措施”與“現代偵查技術”的標準是看某種偵查措施是否具有秘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害性和證明的直接性等特征。具有這五種屬性的偵查措施屬於“技術偵查措施”,而僅具有這五種屬性中部分屬性的偵查措施屬於“現代偵查技術”。
以針對手機采取的偵查措施為例,監聽手機通話、攔截手機短信技術因其保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害性和直接證明性等特點,屬於技術偵查措施。由於這兩種方法都使用了特殊技術,它們秘密地即時獲取了被調查對象的個人隱私,這嚴重侵犯了人權。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全部回憶和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全部回憶和手機短信往往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從證據屬性上講屬於直接證據。相比之下,手機定位技術和通話清單分析技術雖然具有秘密性和技術性,但前者僅暴露了被調查對象的活動地點,而後者僅反映了與其交談的親屬,但並未直接、完整地暴露其個人隱私。權衡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面對遏制腐敗的社會需求,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在偵查活動中適度披露其非核心個人信息不應屬於普通意義上的偵查機關侵犯公民個人隱私。面對疑罪從無,國家公職人員的非核心個人信息安全應轉入個人生活適度透明的偵查要求,以滿足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其履職合法性和個人生活完整性的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兩項技術並不嚴重侵權。此外,手機定位技術和話費分析技術不能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屬於間接證據,不具備證明的直接性。而且,這兩種技術都屬於事後檢索證據,而不是即時截取證據,這不是瞬間的。
從這個例子中不難看出,無論是對手機的調查措施,還是對手機通話的監聽和對手機短信的攔截,都屬於“技術調查措施”,因為它們具有秘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權性和證明直接性;但是,手機定位技術和通話清單分析技術只具有秘密性和技術性,而不具有即時性、嚴重侵權性和證明的直接性,因此應屬於“現代偵查技術”。因此,應用於反腐敗調查乃至所有調查活動的現代技術都可以用這壹標準來區分。從反腐敗調查的實踐出發,這也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界定技術調查措施之前區分技術調查措施的壹種更可行的方法。
(3)反腐敗偵查實踐中“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的具體內容。
1.技術調查措施。由於技術偵查措施在偵查實務部門和檢察機關檢察技術部門的應用較晚,目前對技術偵查措施沒有明確的規定和系統的分類,工作主要以公安機關技術偵查部門對技術偵查手段的分類和規定為主。但是,目前公安機關技術偵查部門對技術偵查手段的分類和內容仍屬絕密,因此筆者認為,在反腐敗偵查工作中應把握的基本原則是:偵查手段中,具有保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害性和直接證明性的,應視為技術偵查措施。從這個意義上說,技術偵查措施應包括:麥克風監聽;對座機和手機進行電話監聽,攔截手機短信;固定場所隱蔽攝像和近距離記錄;技術解鎖後的無痕秘密檢查和場所搜索;黑客技術在嚴格履行法律程序後應用於手機、電腦和網絡。
2.現代偵查技術。在應用於反腐敗調查實踐的現代技術中,除上述技術調查措施外,現代調查技術主要包括:心理測試技術、視頻監控技術、文件(包括筆跡)檢驗技術、網絡技術、電子取證和電子數據恢復技術、通話單分析技術、全時同步錄音錄像技術、手機定位技術、信息和情報技術等。這些技術不同時具備秘密性、技術性、即時性、嚴重侵害性和證明的直接性等特征,應定義為現代偵查技術。
三是“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的規範應用
在反腐敗調查中,“技術調查措施”和“現代調查技術”的規範應用已成為所有反腐敗警察必須完成的學分。這不僅關系到公權力的正確使用,確保偵查權不被濫用,也決定著今後反腐敗偵查活動中偵查效率和水平的提高。
(1)技術偵查措施的規範適用【由於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規定仍屬絕密,本文無法對技術偵查措施進行分類,具體討論每類技術偵查措施如何規範適用,也無法引用實戰案例加以說明。因此,我們只能將技術偵查措施作為壹個壹般概念來討論其在職務犯罪偵查實踐中的規範應用。]
技術偵查措施是壹把雙刃劍。如果使用得當,可以有效打擊和遏制犯罪活動,而如果使用不當,則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美國國家安全局實施的“棱鏡”計劃就是壹個例子。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2和10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進壹步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第263-267條),嚴格遵守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規則是規範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前提。但是,鑒於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過於籠統,司法實踐中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的需求日益迫切,解決這壹矛盾的途徑之壹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細節的情況下借鑒以往偵查實踐中的相關做法,同時參考相應的國際慣例, 探索出壹套行之有效的具體操作程序,然後上升為法律規範(試行)指導司法實踐,經檢驗後再進行修訂和固定。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兩年多以來,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在實踐中掌握的技術偵查措施適用標準可以概括為:
1.使用原則。(1)審批原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48條和《刑事訴訟規則》第263條規定,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必須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在調查實踐中,每次使用技術調查措施時,都必須提交主管反腐敗調查的副檢察長書面批準,並形成壹份內部法律文件,說明技術調查的範圍、對象、起止時間和類型。(2)必要性原則。技術偵查措施只有在壹般偵查措施難以達到偵查目的時才能使用。(3)相關性原則。技術偵查措施的對象只能針對犯罪嫌疑人和案件主要相關人員,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與偵查目的相關的內容。④重罪原則。在反腐敗偵查中,技術偵查措施僅適用於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上的重大貪汙賄賂案件。⑸具體收費原則。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可以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犯罪包括:貪汙、受賄、單位受賄、行賄、介紹賄賂、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檢察機關追逃時不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2.申請和批準。(壹)適用主體: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辦案室或基層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二)申請形式和內容:偵查部門申請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時,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明確:(壹)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起止時間、區域、對象、類型、工作內容以及配合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2)采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必要性。(3)證明犯罪嫌疑人職務犯罪的初步證據。(3)審批主體:地級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或基層檢察院反貪局提出申請,經地級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長審核,報主管副檢察長批準(與現行公安技術偵查手段審批程序相同)。【省級以上檢察機關反貪部門使用的技術偵查措施由省級以上檢察機關反貪局辦案室提出申請,經反貪局長審核後報主管副檢察長批準。]
3.專門機構。地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應當成立專門小組或者確定固定人員具體負責技術偵查措施審批工作,完善偵查全過程技術偵查措施監督,確保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反腐敗偵查協作便捷、高效、順暢。各級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要循序漸進培養既懂偵查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加強隊伍建設。
4.法定時限。技術調查措施應自主管副檢察長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生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必須及時解除;對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在技術偵查措施期限屆滿前十日內作出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的請示報告,註明延長期限和理由,依法履行原審批程序後方可延長有效期,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5.證據的使用。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具同意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物證、書證等證據,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相應的說明材料,註明獲取證據的時間、地點、數量、特征以及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機關和類型,並簽名蓋章。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證據泄露後可能危及特定人員人身安全、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泄露偵查秘密或者嚴重損害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采取不暴露相關人員身份和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如有必要,可建議不在法庭上進行質證,由法官在庭外核實證據。
6.機密工作。反腐敗偵查人員應當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履行保密義務;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應當及時上報,經批準後銷毀,並做好銷毀記錄。技術偵查措施獲得的證據、線索和其他材料只能用於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二)現代偵查技術的規範應用
坦率地說,調查本身就是對人權的侵犯。例如,獲取戶籍信息以了解被調查對象的家庭成員、獲取銀行存款信息以了解被調查對象的經濟狀況等常規調查方法也屬於廣義上的侵犯人權行為,侵犯了被調查對象的個人隱私,但侵犯程度相對較弱。如果按照侵害程度排名,強制措施直接剝奪、限制人身自由,且侵害程度最嚴重;技術偵查措施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侵犯程度略弱於強制措施;現代偵查技術的侵害程度相對較弱,與收集戶籍信息、收集存款信息等常規偵查手段基本相同。因此,在實踐中可以考慮應用現代偵查技術,就像常規偵查方法壹樣,在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後即可實施,即做好案件控制工作。如果程序要求過於繁瑣,就會束縛妳的手腳,容易錯過戰機。運用現代偵查技術時,辦案人員應註意做好工作記錄,作為內部工作文件備查。現代偵查技術規範的應用應註重熟練性、靈活性和綜合應用性,並形成各種技術和戰術的組合,以尋求偵查結果最大化的目標。
目前反腐敗偵查中成功運用的現代偵查技術主要包括:(應作者要求省略)。
四、《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在應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辦法。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反腐敗偵查的主要模式曾經是“壹張嘴、壹支筆”。面對日益復雜、多樣、隱蔽的貪汙賄賂犯罪形勢,單壹的偵查手段越來越難以應對新的工作形勢。面對《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新規定,過度依賴口供以及由此衍生的以訊問為中心的傳統反腐偵查模式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對於檢察機關反腐敗部門來說,將現代偵查技術與傳統偵查技術相結合迫在眉睫。遺憾的是,許多地區的檢察機關在這方面仍處於相對初級的階段。坦率地說,目前全國各地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對現代偵查技術的應用水平還比較低,省級人民檢察院壹些醫院的工作只比它們好。縱觀全局,在從單壹偵查手段向多元化偵查手段轉變的過程中,許多問題亟待解決。
⑴主要問題
1.專業人才匱乏,特別是既懂偵查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從技術偵查的概念到各種技戰術的綜合應用,反腐敗偵查人員利用現代科技服務進行偵查的水平仍處於相對初級的階段。許多從事反腐敗調查的警察由於年齡較大,對電腦和智能手機等現代電子設備相對陌生,對心理測試技術和視頻監控技術沒有概念。還有壹些反貪幹警平時不會使用qq、msn、微信等現代通訊工具,對電子數據的認識還停留在“只要格式化磁盤,所有數據就都沒了”的層面。壹些地區的反腐敗部門對信息和情報工作缺乏基本的重視,忽視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反腐敗偵查員要麽是經驗豐富的老偵查員不懂現代技術,要麽是能熟練操作現代電子設備的年輕偵查員從事反偵查工作時間短,專業水平不高。既懂偵查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往往鳳毛麟角。
2.技術力量相對薄弱和分散,技術部門的服務調查機制有待完善。各級檢察機關的技術部門大多各自為政,缺乏統籌規劃。市級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與技術部門在偵查活動中除同步錄音錄像外缺乏合作,基層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人手嚴重不足,通常只有1-2人;與公安機關技偵、網安部門強大的技術支撐相比,檢察機關技術部門應用於偵查的技術力量明顯薄弱,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為反腐敗偵查提供技術支撐尚未成為檢察技術部門的常規工作內容。
3.設備差。與公安機關相比,檢察機關的偵查設備普遍落後。不少地市級檢察院和基層檢察院沒有高端專用偵查設備,偵查現代化主要停留在“電腦替代手寫”階段。政法專項資金也主要用於采購打印機、辦公用臺式電腦和更換辦公車輛,缺乏專項資金保障。
4.個別案件由公安機關技偵部門協助辦案,導致工作效率低下,跑風情況無法消除。由於任務繁重,公安機關技術偵查部門無法及時、高效地配合檢察機關辦理每壹起案件,檢察系統以外的人對反腐敗案件實施技術偵查導致壹些地方在辦案過程中出現失控的情況。特別是當嫌疑人是公安民警時,開展這項工作更是難上加難。
解決方案
針對上述問題,解決“技術偵查手段”和“現代偵查技術”在反腐敗偵查工作中的應用問題,關鍵是從軟件、硬件和制度建設三個方面入手。
1.軟件建設。高度重視反腐敗偵查員隊伍建設,著力培養全體反腐敗偵查員應用“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的意識,通過培訓、考試和培訓提高全體反腐敗幹警應用“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的水平,提升反腐敗偵查的科技含量,同時加快反腐敗偵查模式從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轉變, 加大檢察院技術部門對熟悉“技術偵查措施”和“現代偵查技術”的專業人員的招聘力度,壯大檢察院技術隊伍,形成技術部門對辦案部門的有力技術支撐。
2.硬件建設。抓住省以下檢察機關人、財、物資源統壹管理的有利時機,完善購置現代化偵查裝備的資金保障,確保政法專項經費足額發放並用於購置現代化偵查裝備。充分借鑒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先進經驗,全力推進“兩化建設”,在最短時間內提升偵查裝備水平。要統籌規劃,避免重復建設,把有限的資金用在最有效的偵查裝備上,真正做到“聚焦實戰、突出重點、註重應用、依法規範。”
3.制度建設。建立檢察院技術部門與偵查部門的長效合作機制,以強有力的技術支撐確保反腐敗偵查中偵查目的的實現,形成技術部門與偵查部門的良性互動,定期反饋成功經驗和失誤,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同時,要積極探索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協作機制,在公安民警涉案時尋求國家安全機關配合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反之亦然。在反腐敗部門內部,應指定專人負責與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聯絡和協調,以確保“技術調查措施”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