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財經新聞 - 重新鑒定中止檢察院怎處理

重新鑒定中止檢察院怎處理

關於被害人李某某的傷情存在兩份不同的法醫鑒定結論,壹份是由寧遠縣某司法鑒定所作出的輕微傷鑒定,壹份是由永州市某司法鑒定所作出的輕傷鑒定。寧遠縣公安局根據輕傷的鑒定結論以黃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向寧遠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黃某某不服該輕傷的鑒定,申請重新鑒定,但被害人不配合。 在刑事訴訟中,鑒定結論是證據的壹種。在故意傷害等案件中,鑒定結論是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關鍵證據,也是審判實務中控辯雙方辯論的重點。因此,依法正確對待鑒定結論,對於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因此,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對傷情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司法機關壹般應當進行重新鑒定,並且對人身傷害進行重新鑒定的,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醫院或者其他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無效,不能作為證據采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鑒定的鑒定人必須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 該案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對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公訴機關也同意其申請,只是由於被害人拒不配合導致重新鑒定無法進行。如何處理?目前,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尚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我院在處理過程中形成了以下兩種意見: 壹種意見認為,現有的鑒定結論存在矛盾,無法確信被害人的傷情就是輕傷,現被害人不配合,無法查明事實真相,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作存疑不訴處理。 壹種觀點認為,在未出現新的鑒定結論否認輕傷的鑒定結論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起訴到法院。 筆者贊同第壹種觀點,根據刑事訴訟法律“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規則,即使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應當應犯罪嫌疑人之申請對該傷情進行重新鑒定;由於被害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對原鑒定結論通過庭審質證程序應不予采信,公訴方對本案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即法院會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作無罪判決。 如將該案作存疑不訴處理,將犯罪嫌疑人釋放後,如被害人不服且堅信自己的傷情是輕傷的話,會迫使被害人配合公訴機關去作重新鑒定,查明事實真相。如重新鑒定後,被害人確構成輕傷,再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也為時不晚。 (作者單位: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