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壹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占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
2、客觀要件。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3、主體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貪汙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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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