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黨委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是五年以上的黨員。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黨委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成員和候補成員必須是三年以上的黨員。
如果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提前或推遲召開,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的任期將相應發生變化。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上壹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中出缺的,按照得票多少由候補委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地方工作,並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書記和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期間,他將繼續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黨的區域委員會和相當於區域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若幹縣、自治縣、市的派出機關。它在省和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下領導這壹領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