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洪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親屬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並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張洪亮歸案後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主動交代貪汙挪用公款的事實。部分贓款在案發前已退回,大部分在案發後被追回。案發前已將挪用的錢款全部歸還;對其犯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洪亮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具有部分索賄情節,依法對其從重處罰。
14、17日上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淄博師範學院原黨委書記張洪亮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壹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張洪亮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4 10 15日,淄博市召開黨風廉政建設警示教育大會。會上通報並分析了淄博師專原黨委書記張洪亮受賄案。此案涉及43名黨員和公職人員,包括張宏亮的妻子、女兒、姐夫、妹夫和弟媳。最終,張宏亮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會上,淄博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楚於冰宣讀了張洪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分析報告。分析報告指出,張宏亮案具有濫用職權、謀私利、膽大妄為、挪用公款、貪贓枉法、肆意受賄、縱容親屬、非法斂財等特點。是淄博市紀檢監察檢察機關歷史上級別最高、涉案金額最大的領導幹部大案要案,性質嚴重、情節惡劣。
報告指出,張洪亮理想信念動搖、藐視黨紀國法、作風霸道、信奉權錢交易、財經紀律松弛、教育監管滯後是他走上違紀違法道路的主要原因。張宏亮案涉及黨員和43名公職人員。6月65438+10月11日,經淄博市委批準,市及相關區縣紀檢監察機關逐壹立案調查,並根據情節、性質、態度和壹貫表現作出處理:開除黨籍和公職25人,給予警告、訓誡處分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