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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壹、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壹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並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壹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範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壹次,可憑據報銷壹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第四條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第五條 職工探親期間的夥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遊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第六條 各省、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法,在本省、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執行,並報財政部備案。自治區的職工探親路費規定,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由自治區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第七條 本規定自《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198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