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收定支,收支掛鉤,總額分成;
(二)定收定支,收支包幹,收入大於支出的定額上解,支出大於收入的定額補助;
(三)核定收支基數,上交遞增包幹或補貼逐年遞減;
(四)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或增長分成,支出下撥,超支不補,結余留用;
(五)其他形式。第五條 鄉鎮財政機構受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業務上受縣級財政部門指導。第六條 鄉鎮財政機構的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項財經制度;
(二)組織、管理本鄉鎮預算內、預算外以及自籌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項資金;
(三)積極扶持工農業生產,培養擴大財源,促進鄉鎮經濟、教育、文化和其他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指導村民委員會、鄉鎮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
(五)加強財政財務監督,維護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
(六)完成鄉鎮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所分配的其他財政工作。第七條 鄉鎮財政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配備。
鄉鎮財政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對鄉鎮財政人員的聘用、任免應商得上壹級財政部門同意。第三章 收支範圍第八條 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規定,凡屬於本鄉鎮的財政收入,均應列入鄉鎮財政預算內收入。
凡本鄉鎮內經常性的支出和上級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均應列入鄉鎮財政預算內支出。各項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 鄉鎮財政預算外收入包括: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劃歸鄉鎮財政預算外管理的農業稅附加、教育費附加、公用事業費附加;
(二)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上繳的預算外收入;
(三)其他預算外收入。
凡按照規定用預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項目,均應列為鄉鎮財政預算外支出。第十條 鄉鎮財政的自籌資金收入包括: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鄉鎮企業應當上繳鄉鎮財政的利潤;
(二)為興辦公***事業而籌集的各項資金。
凡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用前款資金安排的支出項目,均應列入鄉鎮財政自籌資金支出。第四章 收支管理第十壹條 鄉鎮財政預算內收支、預算外收支和自籌資金收支,均由鄉鎮財政管理。第十二條 鄉鎮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應嚴格按照國家稅法和有關規定,分別由鄉鎮財政和基層稅務部門負責征收。鄉鎮財政和基層稅務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管理,保證各項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第十三條 鄉鎮財政自籌資金收入,應堅持統籌兼顧、量力而行、合理負擔的原則。鄉鎮企業上繳財政的利潤,應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比例交納。鄉鎮統籌公***事業費的項目、範圍、比例、數額、實施辦法,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委員會統籌的公***事業費項目、數額及辦法,須經村民會議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四條 鄉鎮財政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杜絕鋪張浪費和壹切不合理開支。第五章 預決算制度第十五條 鄉鎮財政應根據國家統壹規定,分別按預算內、預算外、自籌資金收支範圍,建立預算、決算制度。第十六條 鄉鎮財政預算的編制,應堅持量入為出、當年收支平衡的原則。第十七條 鄉鎮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第十八條 每年年終,鄉鎮財政應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報年度決算。第六章 鄉鎮國庫第十九條 按照壹級財政設立壹級國庫的原則,鄉鎮財政應當根據條件逐步設立鄉鎮國庫。第二十條 鄉鎮財政的國庫,委托農業銀行的鄉鎮基層機構或信用社代理,業務上受縣國庫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