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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安廳六項規定

法律分析:1.嚴守政治紀律。不得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不得發表違背中央決定的言論,不得制造、散播政治謠言、小道消息及醜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2.嚴守組織紀律。不得違反組織程序,擅作主張、我行我素,重大事項不請示不匯報,目無組織、瞞報個人有關事項,不得搞當面壹套背後壹套,不得搞家長制、壹言堂、獨斷專行3.嚴守財經紀律。不得利用職權職務便利和影響幹預、插手財務活動、工程項目、招生、幹部人事等工作,不得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私設“小金庫”,不得為配偶、子女謀取非法利益4.嚴守工作紀律。不得上班時間未履行手續擅自離崗,不得工作時間參與打牌、炒股、玩遊戲、上網聊天、網上購物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參與賭博、工作日飲酒,不得利用手中權力吃拿卡要、以權謀私,不得行政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5.嚴守生活紀律。不得出入私人會所,不得組織或參與用公款支付的消費娛樂或健身活動,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6.嚴守廉潔紀律。不得違規配備公車、超標準接待、公款旅遊和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不得用公款相互吃請、送禮、娛樂,不得利用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不得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壹條 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