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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學辯題 現代社會要不要加強隱性采訪

與顯性采訪相較,隱性采訪在壹些特殊的報道領域具有優勢,因而成為媒介普遍采用的采訪手段,但是其隱瞞身份和采訪意圖的做法,使人們越來越多地從道德倫理角度質疑它的合理性。本文對這壹具有傳統意義的爭論作了歸納總結,並提出了衡量隱性采訪是否合理的幾條功利主義原則。之後,對隱性采訪與新聞真實性的關系及其引起的新聞侵權問題作了較為細致地分析。 壹、隱性采訪道德論爭綜述及其評析 觀點的對立關於隱性采訪道德問題的爭論,有學者將其歸納為5個問題:(1)隱性采訪是否純粹被用於新聞報道?(2)揭露惡行能作為欺騙的借口嗎?(3)隱性采訪是否存在隱私問題?(4)隱性采訪是獲取新聞的最佳途徑嗎?(5)被調查的問題有多重要,具有多大的普遍意義?容易看出,問題無壹例外都是建立在對隱性采訪目的利弊的比較之上的。 問題的統壹帶來的是令人頭疼的對立的觀點,易言之,更具思考價值的是對上述問題的回答,而不是問題本身。總體上,可以把不同的回答分成三類,即贊成派、反對派和折衷派。 提倡隱性采訪的主要理由是:采訪對象進行的是犯罪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記者采用偷拍偷錄的方式揭露是合法的。多數人認為,衡量是否可以采取隱性采訪方式的主要標準,在於采訪在總體上是否為了公***利益;另壹方認為,以“正義的”違法行為對另壹種“非正義的”犯罪行為合法,符合民間道德。不難看出,上述觀點存在明顯的缺陷:(1)縮減了隱性采訪的適用範圍,除社會陰暗面外,社會的光明面也在特定的情況適用這壹采訪方式,如對勞模、先進典型真實情況的了解;(2)將采訪對象的是否合理合法,完全作為衡量記者是否合理合法的依據,失去了“度”的把握。難道只要采訪對象處於非正義的地位,記者就可以為所欲為嗎?事實絕非如此。法律上壹個簡單的例子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是有區別的,但兩者都是基於自身防衛的需要,只不過後者的防衛過了頭;(3)如陳力丹指出,“公***利益”是壹種主觀標準,難以把握。 反對者的理由以前述普利策獎評選委員會對《芝加哥太陽時報》“海市蜃樓旅館的報道”的評價為代表。評選委員會認為:“作為講真話的新聞單位不應該利用這種欺騙手段獲取信息”,但是反過來想,如果對采訪手段苛求於完全純粹的真實或正義,而由此陷入對新聞事實掘采的淡然和對公眾知曉權的漠視,顯然並非新聞媒介的本意。 較為折中的認識是:只有在無法或不能公開采訪,或者在正常采訪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特定情況下,才能“不得以而為之”。只有在用盡了壹切合法的、毫無爭議的手段之後,才可考慮是否用相對說來值得研究的手段來采訪新聞。這壹提法從理論上說似乎無懈可擊,但卻缺乏現實可操作性。什麽樣的采訪條件是公開采訪無法完成采訪任務的,在什麽情況下才能認定所謂“合理合法”的采訪手段已經用經…等諸如此類的問題,在新聞實踐中難以甚至不能判定。 觀察問題角度、出發點的不同,導致對隱性采訪的仁智之見。由此可見,對隱性采訪的討論不應局限於它的某壹方面,而應從整體把握,區分利弊,把握主流,擇其大端而從之。 隱匿采訪的正當理由 盡管在壹般說來,記者用“騙”的手段采集信息是不好、不應該的,但這並不絕對。因為根據同樣的規則,為了完成新聞工作者的社會使命及工作職責,出於公***利益的考慮,在某些情況下也需要允許使用隱匿身份采訪的方式。為此,英國全國記者聯合會的“行為守則”第七條中說:1.記者通常不應該通過虛假身份或欺騙獲取或試圖獲取信息或圖片;2.除非涉及公***利益,(記者)不得在未獲得主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拿走文件或圖片;3.只有在涉及公***利益,或無法通過任何其他渠道獲得材料的情況下,欺騙才有情可原。(2)這裏的關鍵詞,就是“公***利益”。也就是說,記者隱匿身份采訪的唯壹正當理由就是:維護公***利益,維護公眾的知情權。

正因如此我們看到,在國內外大量具有“揭黑”性質的負面報道中,記者使用了暗訪、臥底等偽裝身份的采訪手段,這雖然本質上屬於“欺騙”,卻因為其目的是為了更大的社會利益,屬於根本性的合理與合法行為,因而被業內及公眾所認可。在許多負面新聞報道中,記者必須要采訪到事件的關鍵人物,聽他對相關問題的分析或解釋。但是,他們又往往不願接受采訪,並且他們還可能是“有能量的人”,能通過各種渠道“滅”掉記者的稿子。這時,記者就不得不運用相應的技巧了,比如有的記者會說:“領導非讓我來,妳說說就可以了,我就可以交差了……”。這同樣是對被采訪對象的“欺騙”行為,同樣可能對被采訪對象造成某種傷害,但與不公開事實真相對於社會的危害相比,其危害則微乎其微,至多屬於“兩害相權取其輕”,仍在新聞道德容許的範圍之內。所以《冰點周刊》原來的辦公室裏,曾貼著很多用A4紙打印的“格言”,其中不乏幽默感的壹條是:“穩準狠壞,必要時使用美人計”③。

而上述《華夏時報》的案例中,記者用隱匿身份的方式所采集到的信息,只是壹位青年學生的生活及感情私事,不僅無關社會公益,也無關公眾的知情權。因此記者所采用的匿名方式不符合新聞道德要求,屬於隱匿采訪權的濫用。

隱匿采訪中的傷害最小化 負面新聞報道往往會對某些當事人造成壹定的傷害,這種情況在隱匿采訪中尤其突出。壹般說來,各種負面報道、災難性事件的報道,都可能會“得罪”壹些人、“傷害”壹些人。但從社會更大的利益上看,這種“傷害”本身往往不僅是難免的,有時甚至是合理的。但是,即便是具有正當理由的隱匿采訪,也不能無視他人權益。那麽如何能盡可能地減少這裏的傷害呢?

我們首先要分析報道可能造成的傷害來自何處?具體地說,是來自於公開事實真相本身?還是來自於記者的行為?我們要對此做出正確區分和對待。

如果是來自於公開事實的真相本身,那麽這種傷害就是社會整體進步中的壹種必要的代價,就不能因此而歸咎於記者。例如《財經》雜誌記者曾報道過壹家證券公司的黑幕。報道發表後,證券公司被迫關門。對於公***利益而言,這壹黑幕報道的正義性、正當性是很明顯的。但它又使壹些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壹個因報道間接受損的人跟記者說:“我對妳們表示敬意及仇恨!”表示敬意,是因為新聞報道反映了實際情況,即使是在報道中受損的人也不能不承認報道合乎事實本身。至於他的“仇恨”則僅僅來源於公布真實情況本身使其利益受到損害。這個例子表明,新聞報道的傷害在所難免。而只要是出於社會公益,報道帶來的傷害是來自於真相的公開,這種“傷害”就是在合理範圍之內的。

如果是來自於記者行為所造成的傷害,那麽就屬於並非不可避免的傷害。我們看到在壹些情況下,公布事實真相本身帶來的傷害很小,但記者行為帶來的傷害較大。開頭的案例中,也許記者正是考慮到被采訪對象正處於悲傷的情緒中,不想回憶傷痛,不希望被記者打攪,才假裝成遇難女生以前的同學,隱匿身份采訪的。但這壹似乎出於好意的做法,卻未必周詳。因為報道發表後,遇難女生的同學可能受到悲痛和被欺騙的雙重打擊,記者在減小傷害方面的努力也付諸東流。

針對上述兩種情況,我們可以想到,無論在哪種情況下,提高記者的職業素質、增加對新聞職業倫理的考量,才是減少傷害,提高媒體公信力,更好服務於社會公***利益的重要途徑。

隱匿采訪的濫用與必要的努力 首先必須明確,無論是哪類報道,在使用“未經許可的采訪”方式前,都要看當時的情況是否符合“使用正常方式無法采集到需要的信息內容”這壹前提條件,否則即屬於隱匿采訪方式的濫用。

當前,濫用隱匿采訪現象在我國新聞界已經極其嚴重。其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首先必須承認,沒有壹個公開透明的傳播環境,是造成隱匿采訪泛濫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對壹些負面信息,有關方面千方百計采取“捂蓋子”的方式,阻撓、幹擾記者正常采訪活動;在壹些突發事件中,主流信息渠道沒有即時靈活的應變措施,缺乏充分的公關意識,往往以拒絕采訪、封殺信息來應對媒體。不良的信息傳播環境,逼迫記者不得不“繞道”,采用隱匿采訪等手段,獲得事實真相。同時也不可否認,由於傳媒競爭日益激烈,各媒體都想抓到“猛料”、“獨家新聞”,在采集信息過程中也可能不擇手段,突破新聞道德規範的底線。

濫用隱匿采訪方式,造成的後果是讓傳播生態環境更加惡化。這種情況往往導致惡性循環:新聞當事人對媒體、記者產生不信任感,提防、排斥記者;記者就不得不更多地采用隱匿采訪方式,之後招致更多的不信任和敵意……

在這樣的信息環境和競爭壓力下,記者應當作出壹些必要的努力,學習嘗試通過正常采訪手段突破“防線”。在這方面,國內國外都有不少媒體提供了壹些有益的經驗和意見。例如《21世紀經濟報道》內部有壹個《采訪手冊》,其中有壹條就是“在被采訪對象有可能不接受采訪時怎麽辦?”它列出了以下幾條:(1)判斷對象拒絕的原因;(2)將已有報道或已形成的影響介紹給對象,或是幫助其分析所處利益格局,闡明“說”的好處;(3)承諾保護消息源,不透露對方姓名;(4)找朋友或熟人介紹;(5)從外圍了解相關事實,再回頭向對象質證;(6)直接到對象辦公室或途中等候。這幾條都是很有操作性的建議,可以推薦給新聞業同行。

其實,在本文所論及的案例中,記者所要面對的,是死難女生的室友。記者與她們年紀相若、經歷相仿,這麽多的接近條件加上真誠的告知與請求,報道中所需要的信息真就壹定拿不到嗎?何必非要假冒身份進行欺騙呢?

社會的發展、人們對記者職業行為的要求會帶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新聞倫理研究的近期趨勢表明,記者手中的職業權力非常容易傷害到其他人,適時地通過總結經驗教訓來完善我們的新聞倫理規範和加強記者的新聞倫理規範意識,應提上重要議事日程了。